发布者:张颖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17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核心提示:
男方父母将40万元打入女方账户,用作房屋首付及装修经费。可今年4月,两人解除了婚约,男方欲讨回婚房钱。双方协商不下,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女方偿还之前父母支付的40万元。
本报讯 已打算走进婚姻殿堂的一对恋人,在海口买了一套房作为结婚新房。男方父母将40万元打入女方账户,用作房屋首付及装修经费。可今年4月,两人解除了婚约,男方欲讨回婚房钱。双方协商不下,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女方偿还之前父母支付的40万元。日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女方返还男方父母399300元。 恋人欲结婚 男方父母出40万买房
26岁湖北男子李宇与25岁女子韩霜相恋多年。2011年1月,李宇与韩霜两人商量后,暂定在今年10月份结婚。
两人决定结婚之后,双方便商量着在海口市买一套房作为婚房。李宇随即与父母李刚、郑霞商量结婚买房一事,父母均表示同意。
去年10月21日,李宇在海南一地产公司与卖方签订《定房协议》,欲购买海口市龙昆南路皇家花园内的一套房。《定房协议》签订后,同年11月3日,郑霞在湖北老家取出相关存款,并拿出40万打入“准媳妇”韩霜的银行账户。韩霜收到40万元后,向郑霞发送手机短信确认款项已到账。
感情不和分手 讨不回房款上法庭
去年11月7日,李宇和韩霜两人与卖方正式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约定房屋购买总价为57万元,其中首付款27万元,按揭贷款30万元。当日,韩霜从准婆婆郑霞存入她账户的款项中取出27万元,用以支付该房的首付款。11月15日,韩霜向中国建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按揭贷款30万元,用以支付尚欠房款。
所有手续办完以后,李宇与韩霜对房屋进行装修,随后两人一起入住。去年11月25日,韩霜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然而,入住没有多久,李宇与韩霜的感情出现危机。李宇称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自己也被赶出了家门。韩霜辩称,两人原本是未婚夫妻关系,分手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李宇多次出轨,对感情不忠。
今年4月,李宇与韩霜解除了婚约。5月,李宇搬出两人共同生活的房屋。分手后,李宇要求韩霜退还“婚房钱”,却遭到韩霜的拒绝,在协商不下的情况下,李宇及其父母以韩霜拒不返还婚约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购房款40万
经法院审理认为,以儿子李宇和韩霜结婚为前提条件,李刚、郑霞夫妇向韩霜账户存入40万元,而今年4月,李宇从其父母存入韩霜账户的40万元中取走了700元。因此,法院确认李刚夫妇给付韩霜的钱款为399300元。而李刚夫妇给付韩霜399300元,形式上是赠与,但该赠予是以李宇和韩霜结婚为条件,故该赠予行为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李宇和韩霜的婚约已经解除,故韩霜应向李刚夫妇返还399300元。
日前,龙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韩霜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李刚、郑霞夫妇3993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父母为子女购买婚房
应尽量保留出资凭证
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陈达虎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受赠与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此案件中,男方父母为其购买婚房的前提条件是,儿子李宇与韩霜之间存在婚约。当两人之间的婚约解除后,赠与房屋的条件已不存在,男方父母有权要求女方退回之前打入其账号的钱款。
陈律师提醒,父母对子女购买“婚房”进行资助时,应当尽可能地保留出资凭证,以防万一出现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权益。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核心提示:
男方父母将40万元打入女方账户,用作房屋首付及装修经费。可今年4月,两人解除了婚约,男方欲讨回婚房钱。双方协商不下,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女方偿还之前父母支付的40万元。
本报讯 已打算走进婚姻殿堂的一对恋人,在海口买了一套房作为结婚新房。男方父母将40万元打入女方账户,用作房屋首付及装修经费。可今年4月,两人解除了婚约,男方欲讨回婚房钱。双方协商不下,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女方偿还之前父母支付的40万元。日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女方返还男方父母399300元。 恋人欲结婚 男方父母出40万买房
26岁湖北男子李宇与25岁女子韩霜相恋多年。2011年1月,李宇与韩霜两人商量后,暂定在今年10月份结婚。
两人决定结婚之后,双方便商量着在海口市买一套房作为婚房。李宇随即与父母李刚、郑霞商量结婚买房一事,父母均表示同意。
去年10月21日,李宇在海南一地产公司与卖方签订《定房协议》,欲购买海口市龙昆南路皇家花园内的一套房。《定房协议》签订后,同年11月3日,郑霞在湖北老家取出相关存款,并拿出40万打入“准媳妇”韩霜的银行账户。韩霜收到40万元后,向郑霞发送手机短信确认款项已到账。
感情不和分手 讨不回房款上法庭
去年11月7日,李宇和韩霜两人与卖方正式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约定房屋购买总价为57万元,其中首付款27万元,按揭贷款30万元。当日,韩霜从准婆婆郑霞存入她账户的款项中取出27万元,用以支付该房的首付款。11月15日,韩霜向中国建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按揭贷款30万元,用以支付尚欠房款。
所有手续办完以后,李宇与韩霜对房屋进行装修,随后两人一起入住。去年11月25日,韩霜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然而,入住没有多久,李宇与韩霜的感情出现危机。李宇称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自己也被赶出了家门。韩霜辩称,两人原本是未婚夫妻关系,分手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李宇多次出轨,对感情不忠。
今年4月,李宇与韩霜解除了婚约。5月,李宇搬出两人共同生活的房屋。分手后,李宇要求韩霜退还“婚房钱”,却遭到韩霜的拒绝,在协商不下的情况下,李宇及其父母以韩霜拒不返还婚约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购房款40万
经法院审理认为,以儿子李宇和韩霜结婚为前提条件,李刚、郑霞夫妇向韩霜账户存入40万元,而今年4月,李宇从其父母存入韩霜账户的40万元中取走了700元。因此,法院确认李刚夫妇给付韩霜的钱款为399300元。而李刚夫妇给付韩霜399300元,形式上是赠与,但该赠予是以李宇和韩霜结婚为条件,故该赠予行为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李宇和韩霜的婚约已经解除,故韩霜应向李刚夫妇返还399300元。
日前,龙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韩霜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李刚、郑霞夫妇3993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父母为子女购买婚房
应尽量保留出资凭证
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陈达虎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受赠与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此案件中,男方父母为其购买婚房的前提条件是,儿子李宇与韩霜之间存在婚约。当两人之间的婚约解除后,赠与房屋的条件已不存在,男方父母有权要求女方退回之前打入其账号的钱款。
陈律师提醒,父母对子女购买“婚房”进行资助时,应当尽可能地保留出资凭证,以防万一出现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