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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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自己骑自行车摔倒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发布者:张颖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551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例:杨某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因雪天路滑不慎摔倒,造成小腿骨折。杨某认为自己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遂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工伤认定部门认为杨某系自己骑自行车摔倒,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不符,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了三个条件:第一,上下班途中;第二,非本人主要责任;第三,受交通事故伤害。杨某是在上班途中摔倒,符合第一个条件;摔倒原因是雪天路滑,本人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符合第二个条件;故杨某所受伤害到底构不构成工伤,关键在于杨某骑自行车摔倒是否符合第三个条件,即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对交通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同时第一百一下九条第二项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综合这两项规定不难得出,交通事故包括非机动车事故,故杨某骑自行车摔倒属于交通事故,其所受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从该法条中得知,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后能得到及时救治和补偿。结合本案,杨某是在上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作原因”;骑自行车摔伤属于“遭受事故伤害”,故如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是与立法本意相违背的。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例:杨某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因雪天路滑不慎摔倒,造成小腿骨折。杨某认为自己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遂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工伤认定部门认为杨某系自己骑自行车摔倒,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不符,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了三个条件:第一,上下班途中;第二,非本人主要责任;第三,受交通事故伤害。杨某是在上班途中摔倒,符合第一个条件;摔倒原因是雪天路滑,本人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符合第二个条件;故杨某所受伤害到底构不构成工伤,关键在于杨某骑自行车摔倒是否符合第三个条件,即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对交通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同时第一百一下九条第二项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综合这两项规定不难得出,交通事故包括非机动车事故,故杨某骑自行车摔倒属于交通事故,其所受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从该法条中得知,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后能得到及时救治和补偿。结合本案,杨某是在上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作原因”;骑自行车摔伤属于“遭受事故伤害”,故如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是与立法本意相违背的。

张颖律师为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合伙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