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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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有法定依据

发布者:张颖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21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车辆贬值是目前比较流行的一个名词,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如果你的车被撞,且你的车比较好,损坏也比较严重,那么你可以向对方主攻车辆贬值损失,目前法院还都是支持这一部分损失的,同时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也为车辆贬值损失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七条赔偿权利人请求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的维修费用或重置费用、车辆所载货物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或者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所称“车辆的重置费用”,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被侵权人的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的,被侵权人为取得与交通事故发生前被损害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所需要的金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鉴定结论、该车辆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该损失的数额。

  本条所称“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是指被侵权人用于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或者汽车租赁等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损失。

  本条所称“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是指被侵权人正在使用的非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继续使用而遭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为获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已经支付的费用确定该损失的数额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车辆贬值是目前比较流行的一个名词,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如果你的车被撞,且你的车比较好,损坏也比较严重,那么你可以向对方主攻车辆贬值损失,目前法院还都是支持这一部分损失的,同时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也为车辆贬值损失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七条赔偿权利人请求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的维修费用或重置费用、车辆所载货物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或者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所称“车辆的重置费用”,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被侵权人的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的,被侵权人为取得与交通事故发生前被损害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所需要的金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鉴定结论、该车辆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该损失的数额。

  本条所称“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是指被侵权人用于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或者汽车租赁等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损失。

  本条所称“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是指被侵权人正在使用的非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继续使用而遭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为获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已经支付的费用确定该损失的数额

张颖律师为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合伙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