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颖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11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18日9时00分,周**驾驶"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号:京*****)在北京市**区某处将原告刮倒,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队处理,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周***承担全部责任,徐主贵来无责。
周**驾驶的车实际所有人为丁***,2012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
1、被告丁***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 7376元、残疾赔偿金23 032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 3668.7元、精神损失费1 5000元, 以上共计36 6365.7元;
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某诉称:
一、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丁**雇佣的司机周栋斌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丁**应当赔偿,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了解,肇事车(京2546)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因此该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先赔偿原告的损失。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1.医疗费:10000元(**********)
2.误工费37376元。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误工费天数暂计8个月(2011年7月18日至2012年3月2日)。4672*8=37376元
3.残疾赔偿金23 0321元。原告为居民户口,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2011年北京市居民均纯收入32903元。伤残的系数为*%,32903*20**%= 元。
4.被抚养人生活费73668.7。被抚养人为农村户口,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2011年北京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1078元,故11078×(20-1)*35%=73668.7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1 5000元。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被告辩称:******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一、支持一审判决。
【法律依据 】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18日9时00分,周**驾驶"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号:京*****)在北京市**区某处将原告刮倒,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队处理,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周***承担全部责任,徐主贵来无责。
周**驾驶的车实际所有人为丁***,2012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
1、被告丁***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 7376元、残疾赔偿金23 032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 3668.7元、精神损失费1 5000元, 以上共计36 6365.7元;
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某诉称:
一、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丁**雇佣的司机周栋斌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丁**应当赔偿,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了解,肇事车(京2546)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因此该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先赔偿原告的损失。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1.医疗费:10000元(**********)
2.误工费37376元。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误工费天数暂计8个月(2011年7月18日至2012年3月2日)。4672*8=37376元
3.残疾赔偿金23 0321元。原告为居民户口,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2011年北京市居民均纯收入32903元。伤残的系数为*%,32903*20**%= 元。
4.被抚养人生活费73668.7。被抚养人为农村户口,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2011年北京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1078元,故11078×(20-1)*35%=73668.7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1 5000元。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被告辩称:******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一、支持一审判决。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