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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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侵占婆婆拆迁款,主张已经赠与,老人如何主张权利?

发布者:张颖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57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位于北京市西单北大街*号院南房*号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系原告所承租的公房。该房屋于2011年初被拆迁,原告作为该房屋的公房承租人有权享有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但因自己年老行动不便,特委托二被告代为办理该房屋的拆迁事宜及领取拆迁补偿款。2011年4月30日原告收到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项共计人民币1804725元(户名为原告的建行存折),但在2011年5月5日,被告对原告谎称该拆迁补偿款应马上取出不然就取不了了,于是被告就将该笔拆迁补偿款共计1804724元转存至被告提供的银行卡账户里(卡号43674200****817913)。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银行卡,但被告却以种种借口不予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180472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辩论意见】

原告:

 一、本案被告非法占有的1804725元属于不当得利。 

2011年初原告承租的公房被拆迁,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享有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但因其年老行动不便,故委托其子巍、原儿代为办理该房屋的拆迁事宜,对于拆迁款当时只授权其子代为领取,2011年4月30日拆迁补偿款1804724元已经转存入原告账户下,但该存折一直由被告保管,原告一直不知此事,直到2011年5月5日,被告谎称拆迁款到了,必须马上取出,当天便带原告去取款,实质是偷偷将拆迁款共计1804724元转存入自己的账户里(卡号:4367420***7913),但经与被告多次沟通后,被告仍拒绝返还不当得利1804724元,由此说明被告主观上就具有非法占1804725元的故意。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取得利益;2、另一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4、得利与受损具有因果关系。纵观本案事实,被告取得的利益完全与上述四点吻合,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被告应返还不当得利。

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无法律依据取得该笔款项,应当返还。

通过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一本通账户明细反映,以及法院调查取证的事实(卡号:43674200***817913的户主是被告),证明原告的拆迁补偿款已经由原告的账户转入被告的名下,尊敬的法官,根据上述事实反映被告事前早就预谋非法占有原告拆迁款的意思,而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原告和还有其他子女,故不可能同意将1804724元这么大的数额全部转入被告的名下,因此该事实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金钱是特殊的物权,物权行为错误形成不当得利的债权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有委托被告带领拆迁款的行为并举证,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此时被告应就自己的取得拆迁款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拆迁款为何要转入被告自己名下的原因举证。通过本案庭审,被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是合法取得该款项,所以,被告应当返还该笔拆迁款。

三、我方认为被告转款的行为不是赠与行为

我方不承认被告方提出的1804724元是原告赠与给被告的观点,我方认为被告取得1804724元是不当得利行为,假如是赠与关系,原告作为一位80多岁的老母亲,其一、假如将钱赠与也是赠与给儿子和儿媳两个人,也是希望安稳的过日子,而被告祁保珍2011年5月5日偷偷转钱的行为,以及之前关于办理拆迁的的情况完全欺瞒着原告和原告儿子,2011年8月2日就离婚,短短几个月间被告性情大变,可见事先被告早就具有预谋非法占有原告拆迁款的意思,此行为对原告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假如是赠与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人的法定解除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二、如果是赠与关系,我方一审就中就不必以民间借贷起诉,但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苦于证据不足,如对方主张是赠与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对方举证证明。

【被告方】主张是赠与行为,赠与行为是事非要式行为,双方是婆媳关系,钱交付给被告方赠与行为就生效了 ,且婆媳关系很好,尚有一个孙女,原告是出于被告对家庭这么多年的付出才赠与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判决】被告方返还原告返还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1804724元。

【二审】被告不服,申请二审,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位于北京市西单北大街*号院南房*号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系原告所承租的公房。该房屋于2011年初被拆迁,原告作为该房屋的公房承租人有权享有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但因自己年老行动不便,特委托二被告代为办理该房屋的拆迁事宜及领取拆迁补偿款。2011年4月30日原告收到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项共计人民币1804725元(户名为原告的建行存折),但在2011年5月5日,被告对原告谎称该拆迁补偿款应马上取出不然就取不了了,于是被告就将该笔拆迁补偿款共计1804724元转存至被告提供的银行卡账户里(卡号43674200****817913)。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银行卡,但被告却以种种借口不予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180472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辩论意见】

原告:

 一、本案被告非法占有的1804725元属于不当得利。 

2011年初原告承租的公房被拆迁,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享有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但因其年老行动不便,故委托其子巍、原儿代为办理该房屋的拆迁事宜,对于拆迁款当时只授权其子代为领取,2011年4月30日拆迁补偿款1804724元已经转存入原告账户下,但该存折一直由被告保管,原告一直不知此事,直到2011年5月5日,被告谎称拆迁款到了,必须马上取出,当天便带原告去取款,实质是偷偷将拆迁款共计1804724元转存入自己的账户里(卡号:4367420***7913),但经与被告多次沟通后,被告仍拒绝返还不当得利1804724元,由此说明被告主观上就具有非法占1804725元的故意。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取得利益;2、另一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4、得利与受损具有因果关系。纵观本案事实,被告取得的利益完全与上述四点吻合,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被告应返还不当得利。

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无法律依据取得该笔款项,应当返还。

通过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一本通账户明细反映,以及法院调查取证的事实(卡号:43674200***817913的户主是被告),证明原告的拆迁补偿款已经由原告的账户转入被告的名下,尊敬的法官,根据上述事实反映被告事前早就预谋非法占有原告拆迁款的意思,而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原告和还有其他子女,故不可能同意将1804724元这么大的数额全部转入被告的名下,因此该事实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金钱是特殊的物权,物权行为错误形成不当得利的债权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有委托被告带领拆迁款的行为并举证,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此时被告应就自己的取得拆迁款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拆迁款为何要转入被告自己名下的原因举证。通过本案庭审,被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是合法取得该款项,所以,被告应当返还该笔拆迁款。

三、我方认为被告转款的行为不是赠与行为

我方不承认被告方提出的1804724元是原告赠与给被告的观点,我方认为被告取得1804724元是不当得利行为,假如是赠与关系,原告作为一位80多岁的老母亲,其一、假如将钱赠与也是赠与给儿子和儿媳两个人,也是希望安稳的过日子,而被告祁保珍2011年5月5日偷偷转钱的行为,以及之前关于办理拆迁的的情况完全欺瞒着原告和原告儿子,2011年8月2日就离婚,短短几个月间被告性情大变,可见事先被告早就具有预谋非法占有原告拆迁款的意思,此行为对原告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假如是赠与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人的法定解除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二、如果是赠与关系,我方一审就中就不必以民间借贷起诉,但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苦于证据不足,如对方主张是赠与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对方举证证明。

【被告方】主张是赠与行为,赠与行为是事非要式行为,双方是婆媳关系,钱交付给被告方赠与行为就生效了 ,且婆媳关系很好,尚有一个孙女,原告是出于被告对家庭这么多年的付出才赠与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判决】被告方返还原告返还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1804724元。

【二审】被告不服,申请二审,二审维持原判

张颖律师为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合伙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