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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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雇佣工作中受伤,没有签任何合同,如何主张权利,

发布者:张颖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33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1年*月*日,**受雇于陕西**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位于**做零工。2011年*月6日,**工作时不慎自10层楼通风管道摔落至3层,足及臀部着地,周身多处磕碰伤。即感腰背部,右足疼痛剧烈伴活动不能,胸腹部疼痛,周身多处皮肤搓擦伤。被急救人员送至北京**医院,因病情严重转至北京积水潭医院,因无床位后转至北京水利医院急诊,该院以“1、腰1椎体爆裂骨折;2、右根骨粉碎性骨折”等收入院,后于2011年*月14日进行了切开间接复位椎弓根系统内固定+椎管减压+植骨融合术,病情平稳后又于2011年12月26日进行了右根骨骨折切开复位接骨板内固定+右膝后交叉韧带止点撕脱骨折切开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等相关手术治疗。

2012年1月18日原告出院,北京水利医院的出院诊断证明书上显示原告“腰1椎体爆裂骨折伴神经损伤、胸11左侧横突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膝后交叉韧带止点撕脱骨折、头部、双上肢、双下肢、腰背部多发皮肤软组织挫伤。

鉴于原告至今尚未治愈且需二次手术治疗,被告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各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原告在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

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辩理由】

原告主张

1.医疗费:15000元

2.误工费25775.17元。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061元。误工费天数暂计120天(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4月4日,实际计算至定残之日止)。56061÷12÷21.75×120=25775.17元。

2.护理费暂为12000元:(护理费期限暂计120天,从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4月4日,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

4.残疾赔偿金58944元**为农村户口,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2011年北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4736元。九级伤残的系数为20%(暂按九级计算),14736元×20年×20%=58944元。

4.被抚养人生活费36557.4元。**为农村户口,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2011年北京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1078元,故11078元×(18-2)年×20%×50%+11078元×(18-1)年×20%×50%=36557.4元。

5.交通费:4892.5元(详见票据)。

6.伙食费:2150元,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是50元/天。住院天数为43天(2011年12月6日—2012年1月18日)。50*(43)=2150元。

7.营养费6000元。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被告方:不承认双方有雇佣关系,且原告是在工作中不遵守安全守则,自己对伤害有一定过失,且在原告受伤过程中,被告方一直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等费用,所以不同意原告的主张,

【审理结果】经法院调解,被告向原告一致性支付人身损害费用14 3000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1年*月*日,**受雇于陕西**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位于**做零工。2011年*月6日,**工作时不慎自10层楼通风管道摔落至3层,足及臀部着地,周身多处磕碰伤。即感腰背部,右足疼痛剧烈伴活动不能,胸腹部疼痛,周身多处皮肤搓擦伤。被急救人员送至北京**医院,因病情严重转至北京积水潭医院,因无床位后转至北京水利医院急诊,该院以“1、腰1椎体爆裂骨折;2、右根骨粉碎性骨折”等收入院,后于2011年*月14日进行了切开间接复位椎弓根系统内固定+椎管减压+植骨融合术,病情平稳后又于2011年12月26日进行了右根骨骨折切开复位接骨板内固定+右膝后交叉韧带止点撕脱骨折切开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等相关手术治疗。

2012年1月18日原告出院,北京水利医院的出院诊断证明书上显示原告“腰1椎体爆裂骨折伴神经损伤、胸11左侧横突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膝后交叉韧带止点撕脱骨折、头部、双上肢、双下肢、腰背部多发皮肤软组织挫伤。

鉴于原告至今尚未治愈且需二次手术治疗,被告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各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原告在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

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辩理由】

原告主张

1.医疗费:15000元

2.误工费25775.17元。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061元。误工费天数暂计120天(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4月4日,实际计算至定残之日止)。56061÷12÷21.75×120=25775.17元。

2.护理费暂为12000元:(护理费期限暂计120天,从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4月4日,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

4.残疾赔偿金58944元**为农村户口,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2011年北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4736元。九级伤残的系数为20%(暂按九级计算),14736元×20年×20%=58944元。

4.被抚养人生活费36557.4元。**为农村户口,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2011年北京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1078元,故11078元×(18-2)年×20%×50%+11078元×(18-1)年×20%×50%=36557.4元。

5.交通费:4892.5元(详见票据)。

6.伙食费:2150元,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是50元/天。住院天数为43天(2011年12月6日—2012年1月18日)。50*(43)=2150元。

7.营养费6000元。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被告方:不承认双方有雇佣关系,且原告是在工作中不遵守安全守则,自己对伤害有一定过失,且在原告受伤过程中,被告方一直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等费用,所以不同意原告的主张,

【审理结果】经法院调解,被告向原告一致性支付人身损害费用14 3000元。


张颖律师为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合伙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