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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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方停水、断电变相强拆,原告方如何维权?

发布者:张颖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15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份,原告与被告赵某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山西省*****的房屋(以下称该房屋)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的租赁期限为4年,租金为9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租金后,就开始经营影楼生意,2010年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共花费96万元,2012年3月山西省临汾市**区基督教会以该房屋是教会的合法财产,被告未经教会同意私自转租为名,要求强拆该房屋,并对原告方采取断水、断电等变相强拆行为干扰原告正常经营,致使原告业务无法开展,该原告经营上造成严重损失,与2012年4月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8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辩理由】

原告方

2012年3月15日,教会对原告采取断水、断电的变相强拆行为,影响了委托人正常经营,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和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会在拆迁前既没有对委托人进行补偿,又采取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的断水、断电行为,主观目的之歪曲,手段之恶劣、负面影响之大,既不符合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又违反了基督教的仁爱、善良、纯正的教义。
2012年贵教会以委托人未经教会同意非法占据教会房屋为理由,要求委托人腾房,但是委托人仍旧在合同租期内,既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也没有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的承租期间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但在过去的3年里,每月贵教会仍按时向委托人收取水费、电费,且原告与教会同样地****街,仅仅10余米之遥,可以推定教会事先早就知道此事,且认同了被告的转租行为,贵教会3年来照常收取水费、电费的行为,可以视为同意转租,认可委托人为实际的房屋承租人,而现在又以未经教会同意非法占据教会房屋为理由,明显可以看出贵方是在以不当的违法行为掩盖非法的目。

被告辩称:

1、合同相对性

2、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转租,行为无效,要求腾房

【审理结果】

经调解,被告支付原告经营损失、违约金共计85万元,教会补偿原告20万拆迁补偿,并同意拆迁后的商业用楼在同标准、同租金、租赁给原告1年.

【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份,原告与被告赵某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山西省*****的房屋(以下称该房屋)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的租赁期限为4年,租金为9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租金后,就开始经营影楼生意,2010年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共花费96万元,2012年3月山西省临汾市**区基督教会以该房屋是教会的合法财产,被告未经教会同意私自转租为名,要求强拆该房屋,并对原告方采取断水、断电等变相强拆行为干扰原告正常经营,致使原告业务无法开展,该原告经营上造成严重损失,与2012年4月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8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辩理由】

原告方

2012年3月15日,教会对原告采取断水、断电的变相强拆行为,影响了委托人正常经营,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和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会在拆迁前既没有对委托人进行补偿,又采取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的断水、断电行为,主观目的之歪曲,手段之恶劣、负面影响之大,既不符合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又违反了基督教的仁爱、善良、纯正的教义。
2012年贵教会以委托人未经教会同意非法占据教会房屋为理由,要求委托人腾房,但是委托人仍旧在合同租期内,既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也没有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的承租期间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但在过去的3年里,每月贵教会仍按时向委托人收取水费、电费,且原告与教会同样地****街,仅仅10余米之遥,可以推定教会事先早就知道此事,且认同了被告的转租行为,贵教会3年来照常收取水费、电费的行为,可以视为同意转租,认可委托人为实际的房屋承租人,而现在又以未经教会同意非法占据教会房屋为理由,明显可以看出贵方是在以不当的违法行为掩盖非法的目。

被告辩称:

1、合同相对性

2、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转租,行为无效,要求腾房

【审理结果】

经调解,被告支付原告经营损失、违约金共计85万元,教会补偿原告20万拆迁补偿,并同意拆迁后的商业用楼在同标准、同租金、租赁给原告1年.

【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张颖律师为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合伙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