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颖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93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一、基本案情:
2008年7月31日,甲某(女)与乙某(男)在北京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时,乙某为现役军人。
2008年10月16日,二人以按揭的方式共同购买了****#号#房屋。
由于二人在生活观、事业观上存在分歧,感情日益淡漠。2008年12月28日,二人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内容如下:婚后实行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位于*****#号#室的房屋属于甲某个人财产;……,如果乙某转业进京不成功,上述约定无效。
2010年12月23日,乙某转业进京。
2010年12月24日,乙某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被驳回。乙某提起上诉,也被驳回。
2010年11月2日,甲某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起诉时,甲某无法提供乙某的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人民法院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并于2011年8月19日缺席审理了此案。
二、本案的法律难点及其分析:
本案缺席审理,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在离婚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拖延离婚时间,在一方起诉离婚后,故意“下落不明”或“捉迷藏”,法院公告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后,依然不出庭。在此情形下,法院只能缺席审理离婚案件。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要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此外还要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共同债权债务问题等。在仅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难以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因此,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但是,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也已进行妥善处理,并且采用正确的诉讼策略,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三、法院判决:
甲某根据律师的建议,在诉讼时采取了先离婚后分割财产的建议。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一、基本案情:
2008年7月31日,甲某(女)与乙某(男)在北京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时,乙某为现役军人。
2008年10月16日,二人以按揭的方式共同购买了****#号#房屋。
由于二人在生活观、事业观上存在分歧,感情日益淡漠。2008年12月28日,二人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内容如下:婚后实行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位于*****#号#室的房屋属于甲某个人财产;……,如果乙某转业进京不成功,上述约定无效。
2010年12月23日,乙某转业进京。
2010年12月24日,乙某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被驳回。乙某提起上诉,也被驳回。
2010年11月2日,甲某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起诉时,甲某无法提供乙某的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人民法院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并于2011年8月19日缺席审理了此案。
二、本案的法律难点及其分析:
本案缺席审理,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在离婚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拖延离婚时间,在一方起诉离婚后,故意“下落不明”或“捉迷藏”,法院公告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后,依然不出庭。在此情形下,法院只能缺席审理离婚案件。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要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此外还要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共同债权债务问题等。在仅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难以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因此,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但是,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也已进行妥善处理,并且采用正确的诉讼策略,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三、法院判决:
甲某根据律师的建议,在诉讼时采取了先离婚后分割财产的建议。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