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并购优步中国涉嫌垄断声声高浪。不断有学者、专家出来发表观点。笔者纯粹从法律的角度谈观点。
反垄断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使得市场充满活力,消费者能用比较低的价格获得优质产品或服务。于是我国的《反垄断法》在2008年8月1日实施了。
根据《反垄断法》第21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国务院令第529号令,《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由于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未主动公开自己的财务数据,那么面对其合并是否就可以放任了。政府就不能问了吗?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即使没有达到第三条的规定,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部门应该依法进行调查。
所以说,面对我国法律的规定,即使两公司不申报,不代表我国对它们的经营行为就听之任之。
他们之所以敢这样做,恐怕与我国自身法律问题本身有关。看看我们《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部分,违法的代价如此低廉,而垄断带来的是市场巨大的利润和足够的话语权,自然会产生违法又何妨。
所以,笔者更想呼吁的是,违法者应该让他们倾家荡产,他们才会遵守法律的规定,才会尊重法律的权威性,才会考虑市场公平以及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笔者一直在强调法律的硬性的一面,只有法律的权威性树立起来,整个社会才会有法律至上的信仰,这样法治中国真的就来到了我们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