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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定性为机动车,许律师谈观点

发布者:许宝石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2日|分类:法律顾问 |554人看过

在交通事故中,定性问题影响到当事人各方的实质利益,那么电动自行车经过鉴定符合机动车的标准的时候,很多公安交警部门就按照机动车来进行定性。这看似很公平合理,但却缺少了正当性,笔者提出质疑。

首先、电动自行车从出厂到终端销售,监管都没有对其进行强制性要求,不需要上牌,不需要监管部门发放任何证件,更不需要买保险,因为他属于自行车的范畴。从上面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对电动自行车没有唯一性与特殊性的要求;并且电动自行车价格低廉,是自行车的升级版,电动自行车不享有机动车投保保险的权利,却要求其承担机动车的义务,权利义务明显的不对等。

其次、电动自行车作为自行车的升级版,对电动自行车的驾驶技术含量低,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驾驶资质也没有任何的要求。而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说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并通过司法鉴定进一步说其属于机动车,将责任反过来推论,要求驾驶人承担作为机动车所应承担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种做法完全脱离了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违反了法律的预测可能性。

三、再说司法鉴定,该鉴定主要是从车辆的动力,重量,时速,载客量等客观方面进行技术比对,而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涉及相关的机动车概念的表述中,,除了对车辆客观性能,还有机动车本身的高危性,从而设置了特殊的驾驶资格,强制性保险以及无过错责任承担等等要求。而司法鉴定仅仅是对电动自行车做其中部分项目的鉴定就下断定说其属于机动车,未免过于牵强。

如果从出厂的时候就确定了某款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那么一直到终端消费者这里都要有明示,并且相应的配套标准要求要跟上,消费者这时候购买,责任由消费者承担,否则这个板子就不该落在消费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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