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多数决制度也就决定了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得到很好的保护,其小股东利益被侵害时常见诸报端,面对小股东,我国的法律对此都有那些途径给予保护:
1、股东至情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只有在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当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做出的决议,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权益的时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所做的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该决议无效。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当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时候,但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这时候,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公司不肯回收或者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解散公司。
当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股东之间意见不一,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做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此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注销公司。
5、提起直接诉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行为损害了股东利益时,受害股东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6、股东代表诉讼。
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己的权益。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们已经给予了足够的救济,但实际操作起来确差强人意。作为小股东,我们真正保护好自己就要在投资前做好设计,否则宁肯不投也不乱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