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货要小心,可能是侵犯商标权
案情:
老凤祥公司为第19710号“中华牌”图形商标、第381104号“中华”文字商标以及第1540845号“Chunghwa”字母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包含绘图笔、铅笔等,且均在有效期内。某超市销售的铅笔与正品存在明显区别。于是老凤祥将某超市诉至法院,要求:1、停止侵权;2、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焦点:超市销售的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
老凤祥出示了公证处的公证书,证明超市所卖的货是假货。超市对此也没有任何异议,但提出了自己所销售的销货清单、收款收据以及供货商工商登记档案等证据,证明自己的是合法取得,并向法庭申请了销售商出庭作证。
法院结合被告某超市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给予了认证。但是却否定了超市的合法来源之说。
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4条第2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中华铅笔市场知名度很高,某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对此类商品的真伪比一般消费者负有更高的审查义务和鉴别能力,从被控侵权商品的外观来看,就能明显看出两者的区别。某超市在购买铅笔时,并未向销售商核实是否具有中华铅笔的授权经销资质。可见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判侵害商标权成立。
本案也说明,经营者要从正规渠道进货,千万不要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