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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履责后,如何追偿

发布者:许宝石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457人看过

201410月,孙某从某银行贷款10万元,并由陈某、曹某某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由于孙某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孙某承担还款责任;连带保证人陈某某、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于20161月将10万元贷款及利息还清。其间,借款人孙某联系不上。陈某咨询许宝石律师,是先告孙某一个人,还是要求孙某和曹某承担连带责任。

许宝石律师建议陈某将孙某与曹某一起诉讼到法院。理由如下:

首先、从我国《担保法》第十二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机关对补充清偿责任的倾向性是比较明显的,连带保证人先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享有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而这个追偿是有先后顺序的,在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的情况下,才能再向其他连带保证人主张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其立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出于担保合同的是建立在主债务合同基础之上的,不是单独存在的合同,要求债务人先承担还款责任是正当使然。

其次、本案中10万元的原始债务之所以先由作为担保人的陈某清偿了,主要是因为债务人孙某已经联系不上,其是否有偿债能力并不知晓,如果强制要求先行起诉债务人,等确认无法执行后再要求陈某对不能受偿部分另行起诉,是人为的增加诉讼成本,没有实际意义。所以法院完全可以直接做判由孙某承担清偿责任,曹某对不能受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这样做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先由债务人孙某承担清偿责任,然后就不能受偿部分要求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更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公正、高效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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