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条件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九十四条对此做出了规定。九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这中情况发生后就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是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当发生了的时候,守约方就可以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通常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汶川地震、SARS事件、极寒天气以及战争等原因导致合同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在这两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这个时候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权。否则不可以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也就是说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达了自己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守约方在知晓这种情况下有权利终止合同,保护自己合法利益不受到影响。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人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或者与对方沟通的情况下,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间,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合同主要义务。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里主要是指季节性或时令性很强的标的物,比如月饼,商家只有在八月十五前销售,而生产商八月十六才到货,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或者买家发的货与合同约定的不符或者质量有严重问题。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在上面没有规定到的,而现实生活中又发生了,那么这个时候就要运用这个条款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