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宝石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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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不给,律师帮讨

发布者:许宝石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471人看过

案件描述

某商贸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系供销业务关系,从2013年5月12日到2015年1月25日,商贸公司共计想被告供应汽车轮胎价值1794300元,物流公司仅支付了70万元,余款物流公司就是迟迟不肯支付,商贸公司委托许宝石律师代理诉讼,追讨货款。


办案过程

许宝石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审核商贸公司提供的证据,销货清单共计185份,总计金额为1794300元。但商贸公司提供的这些清单中,许律师逐张审核,发现有2张没有任何人签收,1张不知是谁的签名,共计 30450元,当事人直接赞许律师工作细致,并讲这三张单据来由说给许律师听,但由于没有证据支持,许律师也把最坏的结果告诉公司,公司对许律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观点表示认可认可。开庭时侯,对方果然拿这三张单子发难,不认可。并且对商贸公司的出具的单子上的价格不予认可,并提出了自己与其他公司购买轮胎的清单,证明我商贸公司的价格是虚高的。物流公司提供的单据有一张正好是商贸公司的三张中有一张不知道是谁的签名,两者签名互相印证印证,我方最后只有两张单据没有被认可。


仲裁结果

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商贸公司凭单供货,物流公司签收确认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通常表现形式,商贸公司和物流公司在较长时间的业务往来中已形成的交易习惯,商贸公司的送货单载明货物品名、规格、价格、数量,被告的签收确认行为既包括对交付货物数量的确认,也包含对货物价格等其他方面的确认,物流公司如确有异议应在收货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双方对价格有争议的事实,物流公司拒不付款有违诚信原则。商贸公司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货款,合情合理合法。

律师观点分析

最终,法院在扣除两张没有签字的单据款项后,全部支持了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应该说,当事人只说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不利的不说,这也在情理中。但作为律师,需要全面审核,尤其是面对不利的证据,提前心里有数,做好防御工作。

本案中,那张不知道是谁的签名的,而物流公司却主动拿出来一张这个人签字的材料,给许律师一个机会,如果庭前许律师工作做的不仔细,怎么可能会有如此好庭审应变。所以说,找对律师,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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