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03年8月20日,翟某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产权交换协议书》一份,拆迁公司拆除翟某的两处房产,一处门面,一处住宅,经过核算,拆迁办给翟某安置的门面房比原来的多了几平米,翟某也补了差价。
协议签订后,拆迁公司将房子交付给了翟某,翟某也实际占有了房屋,住宅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翟某也拿到手了,但是门面房的权属证书,至今已经十余年,多次找拆迁公司,也没有拿到,于是翟某找到许宝石律师要求拆迁公司办理该门面的房屋权属证书。许宝石律师不畏政府部门强权,据理力争,达到了当事人的诉求。
仲裁结果
翟某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产权交换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主体适格,亦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翟某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缴纳了产权交换与超面积款107850元,拆迁公司应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拆迁安置房屋步行街1号楼1-09.1-10室的权属证书。
结合翟某提交法庭的结算收据、商品房权属登记申请书、产权证明书存根,实测图纸、房屋户面积对照表等证据证实该两处房产已经在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且该房屋已经过实测,应当具备办理权属证书的条件。翟某的诉讼请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后,法院认可了许宝石律师的观点。支持了翟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很多人不敢和政府部门打官司,所以找到一个有胆有识的律师,案件打赢顺利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