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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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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也有知情权

发布者:许宝石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8日|分类:经济仲裁 |327人看过

案件描述

张某某擅长电商运营,某公司控股股东将自己股份的10%以名为转让,实际为送的方式给他,以此来吸引他来公司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该公司账面大幅盈利,张某某于是要求公司分红10%给他,这个控股股东就开始了搪塞,不想分配。于是张某某开始留意公司的账务,发现了太多问题,于是委托许宝石律师来替自己依法维权。作为主修商法的许律师来说,这样的案件是经常碰到的。

经过针锋相对的庭审,被告将原告应分得红利支付给了原告,原告撤诉。以下是代理词的部分内容,与大家分享。

仲裁结果

1、原告诉求于法有据。理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方通过继受的方式获得了股权,不但在公司章程中有所体现,而且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股东身份得以确立。其股东权利不容随意践踏,在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的过程中,发现公司的账务混乱,于是向公司口头和书面提出了查账的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以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但被告均没有给予正面回应。

2、被告以原告未缴纳股本金抗辩是不成立的。

首先、本案原告是通过继受的方式取得的股东资格,被告方此观点与本案毫无关联性。

其次、在被告提交登记机关备案的材料中明确显示是已经缴纳。有无缴纳股本金是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债权纠纷,是另一个法律关系。

第三、原告非被告公司的原始股东,股东身份是继受取得的,被告方无端说原告没有缴纳股本金,令人不解。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从立法价值取向上看,其关键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悉,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通过查阅公司账簿了解公司财务状况。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据此,原告方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综上所述,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的基础性权利,被告在无合理根据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就不应限制其行使。可见原告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故,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我们说知情权是股东诸多权利中的一项基础性权利,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现在呈现上升的趋势,不但说明大家依法维权的意识增加了,也说明我国的商事更加活跃了。许律师最后要说的是逐利是商事活动的天性,但也要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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