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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琴琴律师助力进场协议纠纷案件

发布者:李琴琴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9日 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间人假借进场协议收取费用拒不返还,承包人如何追回?

在承办原告A公司与被告B的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的特殊性在于收款人并非进场协议的相对方,而系以中间人身份出现的个人,其收取款项的名目均未实际发生,且经催告仍拒不返还。原告A公司的代理人陕西言善事务所李琴琴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凭借精细化研究案情并充分进行调查取证,向法院提交了进场协议、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催款记录等充分完整的证据材料,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剩余款项、代理费等,彰显了其专业素养。

一、案情概述

原告A公司与某公司签订进场协议,约定由原告A公司承建该公司基础工程。后被告B以中间人身份,假借履行进场协议为由,多次以投标费、宿舍押金、餐费等名目要求原告A公司支付费用,但始终未安排原告A公司进场施工,且上述名目对应的费用均未实际发生。经原告A公司多次催要,被告B仅退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拒不退还,遂原告A公司委托李琴琴律师将被告B诉至法院。

二、代理思路

李琴琴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本案案件事实,确定法律关系。第一,进场协议的当事人为原告A公司与某公司,被告B未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仅以中间人身份出现,不属于协议当事人。第二,原告A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进入被告B个人账户,公司并未收取上述款项。据此,本案的追索对象确定为被告B个人,其与原告A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构成独立的给付关系,与原告A公司同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相互区分。

其次,李琴琴律师逐笔核实款项名目,判断占有的依据。被告B收款所依据的各项名目均未实际发生,其占有上述款项既无合同依据,亦无事实依据。

最后,通过梳理事实,李琴琴律师确定主位请求权基础即不当得利返还。李琴琴律师对构成要件逐项进行论证论证:其一,被告B实际收取款项,财产获得增加;其二,原告A公司支付款项,财产相应减少;其三,原告A公司的给付与被告B的得利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四,被告B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被告B并非协议当事人,亦未安排原告进场施工,无法说明其继续占有款项的合法依据,符合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的情形。据此,被告B应当向原告返还其无法律根据取得的财产。

此外,李琴琴律师还设置了备位请求即欺诈撤销后的财产返还。被告B假借履行进场协议,以投标费、宿舍押金、餐费等虚构名目诱使原告A公司付款,原告A公司系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付款行为。在付款行为被依法撤销后,被告B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被告B对虚构名目收取款项具有过错,还应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律师价值

李琴琴律师在本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将被告B从进场协议关系中剥离,锁定其个人收款、个人占有的事实,避免误以合同违约责任向某公司主张,从源头上确保被告主体与请求权基础的选择准确。第二,以不当得利返还为主位请求、欺诈撤销后的返还为备位请求,降低单一路径举证不利所致的败诉风险,提高整体胜诉概率。第三,将当事人手中零散的付款凭证、沟通记录按构成要件重新编排,实现证据与待证事实的一一对应,增强证明力度。

李琴琴律师提示:

1、向合同相对方之外的个人支付费用前,应核实其授权情况及收款依据,尽可能通过对公账户支付,避免款项付入个人账户。

2、通过转账支付并注明款项用途,索要收据或发票,完整保存沟通记录。

3、发现款项名目虚假、对方拖延退款时,应及时以可留存证据的方式书面催告,固定对方承认收款与欠款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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