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承办原告中XX公司诉被告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李琴琴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判断与扎实的代理能力。本案源于“某某幕墙工程”的施工合同履行争议。2020年2月,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于同年9月投入使用,双方后于2021年8月确认最终结算总价为19,897,903.55元。虽被告已支付15,074,371.26元,但其试图以“以房抵债”形式抵扣4,187,716元债务,其中三套价值2,572,293元的抵债房屋因处于查封状态无法过户,致使抵债目的无法实现。李琴琴律师围绕工程款支付、质保金返还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核心诉求,系统梳理合同履行节点与付款凭证,精准锁定有效债权范围。在代理过程中,李琴琴律师重点论证了以房抵债因客观障碍未能成就,相关款项仍应认定为未付工程款;同时针对质保金的支付条件,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区分质保期届满节点,据理力争。在李琴琴律师代理下,法院全面确认了工程结算总额,判令被告新城万博支付剩余工程款数百万元、质保金数十万元,并就前述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就质保金支持相应利息,同时由被告承担主要诉讼费与保全费。本案的代理成果充分体现了李琴琴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对证据链条的严密组织、对以房抵债等复杂交易结构的深刻理解,以及对诉讼请求精准分层的能力,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