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近期办结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李琴琴律师代理原告某某建筑公司,成功赢得生效民事判决,充分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某某置业公司签订《西安某某府项目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数十万元。原告依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项目于2023年4月12日竣工验收,双方并于2024年5月16日完成结算,确认结算总价与合同总价一致。但被告在认可应付工程款总额的情况下,始终未支付任何款项,致使原告长期处于款项被占压的不利状态。
面对被告就逾期付款利息所提出的抗辩——主张将工程款区分为结算款与质保金并分别计算利息起算时间,李琴琴律师立足合同约定与法律实务,精准梳理证据链条,围绕付款条件成就时点、质保期届满时间等关键节点展开严密论证。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关于款项性质区分的意见,但在利息起算日的认定上,充分体现了李琴琴律师对付款文件齐全、结算完成时点、保修期届满等事实的扎实举证:认定结算款利息自结算完成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2024年6月29日)起算,质保金利息自保修期届满之次日(2025年4月12日)起算,均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李琴琴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通过精细化的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分析,确保了工程款本金获得全额支持,更在于将被告长期拖欠付款所应承担的逾期利息责任予以明确落地,最大限度挽回原告因资金被占压产生的损失。案件受理费亦由被告承担,进一步降低了原告的维权成本。该案判决结果清晰界定了固定总价合同项下结算款与质保金的付款节点及利息计算规则,为同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代理提供了有力参照,彰显了律师在工程款清收案件中通过精准把握合同约定、强化关键节点举证所实现的实质性代理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