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0年2月22日,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西安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A项目》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担相关幕墙工程,总价暂计190XXXX8066.36元。随后双方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分别增加工程量金额362970元和949530.3元。2020年9月3日,工程正式开业。2021年8月21日,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198XXXX7903.55元。然而,在支付过程中,XX公司通过与A公司签订《供应商抵房协议》,约定以A项目五套商品房抵销欠付的XXX元债务。但其中三套房屋因XX公司的其他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导致A公司无法实现以房抵债的合同目的。
2024年,A公司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X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并要求C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和西安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款XXX.11元、质保金696426.63元及相应违约金和利息,驳回了A公司对C公司和D公司的连带责任请求。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通过工抵支付的XXX.11元已支付完毕,不应承担继续支付责任及违约金和利息。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XX公司用于抵债的三套房屋被查封,导致以房抵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责任在于XX公司。因此,一审法院支持A公司主张XX公司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XX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款XXX.11元、质保金696426.63元及相应违约金和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2137元由XX公司承担。
案件心得
本案中,李琴琴律师作为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发挥了关键作用。她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为A公司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有力的诉讼策略。在庭审过程中,李琴琴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清晰地阐述了A公司的诉求和法律依据,成功说服一审和二审法院支持A公司的主张。
本案凸显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协议的履行风险和法律效力问题。以房抵债虽然是一种常见的债务清偿方式,但其履行依赖于房屋的产权清晰和无权利瑕疵。一旦房屋存在查封等权利限制,以房抵债的目的将无法实现,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原债务。此外,本案也提醒企业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务必对房屋的产权状况进行充分调查,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李琴琴律师的专业表现不仅为A公司赢得了诉讼,也为同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