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被告陕西建工某某公司于2023年2月某日向原告西安西某公司背书转让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票据出票人为被告西安某华公司,收款人为被告陕西建工某某公司,承兑人为被告西安某华公司,票据总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2023年某月某日,汇票到期日:2023年某月某日,票据号码为:*********************。2023年1月18日承兑人西安某华公司办理了承兑,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案涉票据“可转让”,并经陕西建工某某公司连续背书转让至原告西安西某公司。原告西安西某公司作为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承兑人未付款。现票据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二、审理结果
(一)被告西安某华公司支付原告西安西某公司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1500元。具体给付方式为:于2024年4月30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4年5月31日前给付5.15万元;(二)如被告西安某华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西安西某公司有权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付款项,且被告西安某华公司还应支付原告西安西某公司逾期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陕西建工某某公司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5.02元(原告西安西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西安某华公司负担,于2024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西安西某公司。
三、强制执行成功
因被告不按《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李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深入挖掘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调取了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信息、银行流水、房产、车辆等信息,向执行法官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我不断向被执行人施压,积极联系执行法官进行司法扣划。终于,2025年2月某日,法官通知原告前往法院领款。
四、办案心得
执行虽难,但贵在坚持我深知执行难的复杂性,但凭借敏锐的洞察力、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不畏艰难的勇气,我始终致力于为当事人解决执行难题,让法律的公正不仅体现在判决上,更体现在实际的执行结果中。选择我,就是选择一份可靠的保障,我将全力以赴,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