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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琴琴律师代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胜诉案例

发布者:李琴琴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08日 90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3年2月,张三公司将位于某互联网产业基地A区A1栋的部分墙体拆除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李四。李四雇佣了王五进行施工。2023年2月12日,王五在拆除风管时因风管掉落砸倒脚手架,从高处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1万余元。经鉴定,王五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3000元,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王五将张三和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张三和李四承担70%的责任,赔偿王五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费用后,还需支付18万余元。

张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其将工程发包给李四属于合法承揽,且对王五的损害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一审认定的误工费标准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李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共同侵权,应对王五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误工费,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和王五的实际收入情况,酌情认定误工费为每日230元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张三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张三和李四连带赔偿王五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45元由张三负担。

案件心得

本案中,李琴琴律师作为王五的代理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她不仅在庭审中准确地引用了相关法律法规,还通过充分的证据展示,证明了王五的实际收入情况和误工损失,有力地反驳了张三关于误工费计算标准的上诉理由。李琴琴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为王五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提醒了企业在发包工程时,必须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资质,否则可能因选任不当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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