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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琴琴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3日 12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陕西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

法定代表人: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琴,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雁塔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楼。

法定代表人:高

被告:西安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楼。

法定代表人:惠

原告陕西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雁塔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西安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琴、王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雁塔区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西安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西安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货物名称手动双摇床,单价2600元,数量194套;合同总价款504400元包括货物费、运输费(含保险费)、检测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签订合同后至所有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前,支付合同总价款40%即201760元;所有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调试、安装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5%即277420元;质保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即25220元,质保期满一年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交货地点西安佑儿童医院;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5日内,甲方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外观验收,确认产地、规格、型号和数量,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七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2019年7月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西安雁塔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货物名称订做儿童床,单价2800元,数量35套;合同总价款98000元包括货物费、运输费(含保险费)、检测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签订合同后至所有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前,支付合同总价款40%即39200元;所有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调试、安装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5%即53900元;质保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即4900元,质保期一年内一次性付清;交货地点西安佑儿童医院;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5日内,甲方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外观验收,确认产地、规格、型号和数量,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七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西安雁塔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提供了货物,原告实际共向被告方供应了价值924800元的货物,被告方已向原告支付货款524880元。2021年8月10日原告出具的《对账函》载明:“西安雁塔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8月10日,旨在本公司账簿记录上显示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货款399920元,此数据如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下列位置盖章与确认。”2021年8月11日被告西安雁塔天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在该《对账函》上加盖有该公司财务专用章,经并有该公司经办人杨签字。

庭审中,原告表示杨系被告西安雁塔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供货合同两份、对账函、销售清单、银行转账凭证等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签订的两份《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21年8月11日被告西安雁塔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函》上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系原告与被告西安雁塔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对案涉供货金额进行结算后,被告西安雁塔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对欠付原告399920元货款金额的确认。故被告西安雁塔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对账函》未约定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故被告西安雁塔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应从原告起诉之日(2022年3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雁塔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399920元货款,并从2022年3月18日起,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x元,由被告西安雁塔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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