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琴琴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502937835
咨询时间:08:30-21:59 服务地区

个人与公司产生买卖合同纠纷,判公司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发布者:李琴琴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6日 15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黄XX因与被上诉人福建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一、一审情况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18日,黄XX与王XX签订《对账清单》一份,显示工程名称山西省临汾市曲x县某某区法院xx大楼室内装修瓷砖项目,货款合计417681.5元,供货方签章处显示为黄XX,购货方签章处显示为王XX。2016年8月18日黄XX与王XX签订结算明细单一份,显示涉案项目总货款417681.5元,已收款335840元,未结清余款81841.5元,购方签章处显示为王XX。2017年4月6日,黄XX与王XX签订还款协议一份,显示截止至2016年8月18日,本人王XX尚欠黄XX瓷砖货款81841.5元,该欠款系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某某区法院xx大楼地面工程室内装修瓷砖项目未结清之瓷砖货款。2016年8月19日双方约定于2017年2月1日前还清所欠款及逾期利息,本人因故未能如期归还,现经与黄XX协商,本人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所有欠款及逾期利息,如到期再次未还清,逾期利息自2016年8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还款期间,如黄XX与本人联系不上,黄XX可即时依法到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并由本人承担黄XX实现债权的所有花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一切必要支出。借款人签章显示为王XX签字。


一审诉求

xx公司、王XX立即支付货款81841.5元及利息31863.62元(以81841.5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利息,自2016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3月25日,为31863.62元);本案诉讼费由xx公司、王XX承担


一审判决

1、王XX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黄XX支付货款81841.5元

2、王XX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黄XX支付利息(以81841.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3、王XX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黄XX支付律师费5000元;

4、驳回黄XX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4元、公告费800元(黄XX已预交),由王XX承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


二、二审请求

改判xx公司与王X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由xx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三、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xx公司应否对本案货款及相关费用承担付款责任。本案中,虽然与黄XX签订对账清单、结算清单、还款协议的是王XX,xx公司未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印章,但黄XX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能够证明xx公司是涉案工程项目的中标人,黄XX与xx公司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王XX持上述文件对外行为,使黄XX产生合理信赖,即黄XX有理由相信与之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是xx公司。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晋xx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亦认定王XX系xx县人民法院xx大楼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上述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从优势证据角度出发,应认定黄XX与xx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虽然xx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XX伪造其公司印章,但公安机关仅是出具了受案回执,并未出具立案决定书,故对于xx公司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xx公司应对本案货款及其他费用承担付款责任。综上,黄XX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未判决xx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不当,应予变更


四、判决结果

1、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2、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

3、福建XX集团有限公司对王XX的本案债务(原判第一、二、三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负担均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121元(黄XX预交),由上诉人福建XX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在执行判决内容时一并清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琴琴律师 已认证
  • 执业8年
  • 18502937835
  • 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14次 (优于92.7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8次 (优于93.3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7846分 (优于98.4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3篇 (优于98.7%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琴琴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3381 昨日访问量:9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