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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欠钱不还怒上诉

发布者:李琴琴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9日 23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2016年3月11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8万元。同日,被告严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有严某某向方某某借人民币捌万元正,本月底归还。借款人严某某2016年3月11日,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2017年5月18日,原、被告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被告严某某出具《还款承诺》,载明:“今有我本人严某某欠方某某借款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元整。在五月底之前全部归还,如不归还,产生的一切费用后果有我本人承担。将双倍赔偿损失。还款承诺人:严某某。”

2018年6月14日,被告严某某出具《借条还款承诺书》,载明:“欠方某某壹拾壹万元人民币到今未还,本人承诺在2018年6月底之前全部还清,另外多还叁万元整。如还不清本人愿意多还贰拾贰万元整,本人就欠方某某人民币贰拾贰万元加叁万计:贰拾伍万元整。借款人承诺。2018.6.14严某某”。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

2、本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80000元,因到期未归还,原、被告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被告于2017年5月18日出具《还款承诺》,本院仅对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于2018年6月14日出具《借条还款承诺书》,承诺多还30000元,应视为双方对于之前利息的约定,本院亦对约定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支持。故被告严某某应向原告方某某偿还借款共计12万余元,对于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原告庭审中陈述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应视为原、被告双方未对借期利息及逾期利息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按年利率6%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严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某某借款126942.57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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