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琴琴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2日 2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洪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2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进行计算,自2019年11月1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利息约为6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耿X陆续向原告借款145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部分,尚欠82500元,被告耿X于2019年9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洪X人民币82500元,并承诺于2019年10月30日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耿X仅偿还了10000元,尚欠72500元未还。因此在原告催要下,被告耿X丈夫即被告杜X,于2019年11月3日单方面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份,对被告耿X欠款一事进行了确认和追认,承诺愿意与被告耿X共同向原告还款,载明了还款期限及愿意承担法定最高利率等内容。2020年2月8日、4月7日被告共计偿还利息4000元,剩余款项,被告尚未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杜X、耿X经本院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0日,被告耿X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洪X人民币捌万贰仟伍佰圆(小写825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人:耿X2019年9月10日XXXXXXXXXXXXXXXXXX”。2019年11月3日,被告杜X向原告洪X出具借条,载明“本人杜XX(XXXXXXXXXXXXXXXXXX),今向洪X借款人民币柒万贰仟伍佰元整,小写(72500)。本人承诺于2019年11月13日还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剩余肆万贰仟伍佰圆,于2019年12月31日归还。如未如期如数兑现承诺,本人愿承担国家承认的最高利息,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杜XX2019.11.3”。2020年2月8日,杜X偿还借款利息1000元,2020年4月7日,杜X偿还借款利息3000元。耿X与杜X系夫妻关系,庭审中,原告主张两张借条属同一笔借款。
以上事实,有借条、XX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杜X、耿X向原告洪X出具借条,原告洪X向被告耿X支付借款,双方的之间借贷行为自愿合法,本院对原告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洪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杜X、耿X尚欠原告借款72500元,故本院对原告洪X主张被告杜X、耿X应偿还其借款7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由被告耿X、杜X承担按照借款本金7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杜X出具的借条中约定了逾期利息即“如未如期如数兑现承诺,本人愿承担国家承认的最高利息”,耿X的借条中未约定逾期利息及借期利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杜X承担按照借款本金7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耿X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洪X陈述被告杜X在原告洪X诉讼期间向原告偿还4000元,该还款原告认可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X应承担的逾期利息应扣除上述4000元。被告杜X、耿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X、耿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洪X偿还借款72500元;
二、被告杜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洪X支付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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