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琴琴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502937835
咨询时间:08:30-21:59 服务地区

民间借贷纠纷,帮助我方追回欠款及利息

发布者:李琴琴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2日 2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2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进行计算,自2019年11月1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利息约为6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X陆续向原告借款145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部分,尚欠82500元,被告X2019年9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X人民币82500元,并承诺于2019年10月30日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X仅偿还了10000元,尚欠72500元未还。因此在原告催要下,被告X丈夫即被告X,于2019年11月3日单方面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份,对被告X欠款一事进行了确认和追认,承诺愿意与被告X共同向原告还款,载明了还款期限及愿意承担法定最高利率等内容。2020年2月8日、4月7日被告共计偿还利息4000元,剩余款项,被告尚未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XX经本院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0日,被告X出具借条,载明今借X人民币捌万贰仟伍佰圆(小写825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人:X2019年9月10日XXXXXXXXXXXXXXXXXX2019年11月3日,被告X向原告X出具借条,载明本人杜XX(XXXXXXXXXXXXXXXXXX),今向X借款人民币柒万贰仟伍佰元整,小写(72500)。本人承诺于2019年11月13日还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剩余肆万贰仟伍佰圆,于2019年12月31日归还。如未如期如数兑现承诺,本人愿承担国家承认的最高利息,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杜XX2019.11.3。2020年2月8日,X偿还借款利息1000元,2020年4月7日,X偿还借款利息3000元。XX系夫妻关系,庭审中,原告主张两张借条属同一笔借款。

以上事实,有借条、XX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XX向原告X出具借条,原告X向被告X支付借款,双方的之间借贷行为自愿合法,本院对原告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予以确认。根据原告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XX尚欠原告借款72500元,故本院对原告X主张被告XX应偿还其借款7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由被告XX承担按照借款本金7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X出具的借条中约定了逾期利息即如未如期如数兑现承诺,本人愿承担国家承认的最高利息X的借条中未约定逾期利息及借期利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X承担按照借款本金7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X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X陈述被告X在原告X诉讼期间向原告偿还4000元,该还款原告认可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应承担的逾期利息应扣除上述4000元。被告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X偿还借款72500元;

二、被告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X支付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

李琴琴律师 已认证
  • 执业8年
  • 18502937835
  • 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14次 (优于92.7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8次 (优于93.3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7864分 (优于98.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3小时内

  • 投稿文章

    23篇 (优于98.7%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琴琴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4664 昨日访问量:9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