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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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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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纠纷

发布者:赵志娟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7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06年5月14日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处房屋一套,原告,被告和北京某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双方共同购买诉争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63.15平米,2007年9月30日,上述三方签订《补充协议》房屋实测面积为63.74平方米,最终结算房价款为570261元。其中原告出资210261元,公积金贷款12万元,剩余首付款24万元由被告出资。2007年11月28日原告将贷款还清。2007年底二人解除恋爱关系。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给付被告折价款553162.45元。

  本案经原告申请对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出资购买了诉争房屋,双方当事人对按份共有的事实均无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于房屋享有的份额应当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确定。

  房屋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是所有权特殊的表现形态,因此共有同样适用四种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所有权转移或消灭的效果,是真正的物权行为。对于情侣购房的处理,不同于领证后夫妻购房的处理。一般对于情侣分手处理共同所有的房屋分以下几种情况:如果双方对于所购买的房产出资数额、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份额比例很重要。没有协议约定,应推定为共同共有,平均分割;如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出资较多或是属于自己一方单独出资的,那么另一方分的较少或是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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