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玉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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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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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盗窃案

发布者:肖玉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3167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未成年人何**在2015年2月至4月期间伙同他人多次进行盗窃,盗窃了香烟、电线等总价值10000多元的财产,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4日提起公诉,2015年7月14日在江北区法院第四审判庭不公开审理。

【律师分析】

肖玉笙律在2015年6月5日师接受何***家人委托后,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并参与了案件的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肖玉笙律师针对何**在案件的作用、家庭情况等进行了提问,对公诉机关的部分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最后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审判庭全部采纳。

【判决结果】

本案被告人何***在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其对犯罪的悔恨心态表露无疑,有重新做人的迫切愿望,同时被告人愿意积极退赃,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何***处以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接受何**监护人委托,并征的其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为其出庭辩护。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何**。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今天,处于花季年龄的被告人何**,本应当坐在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但却因为自己的无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我们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人都和他们的家长一样,感到格外的心痛。我们既为他的犯罪感到愤慨,更为他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的终身。 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既是对他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辩护人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犯盗窃罪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何明浩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何**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1.被告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对自己的罪行都是如实交待,主动坦白全部案件情况,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已构成了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根据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被告人何**的犯罪情节是较为轻微的。

1.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虽然犯罪人参与了多次盗窃,但被告犯罪所得基本都是用于上网,仅仅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盗窃行为,其主观上没有采取暴力抢劫的念头,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所盗窃的香烟、电线等价值总共在10000元左右,金额相对较小,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相对较小;

3.从被告的犯罪所得来看,被告仅仅从这几次盗窃中分得1800元左右,收益较少;

以上所有这些都表明,被告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何***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但其只有初中文化,法律意识不强,且被抓捕后能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积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证明其主观上想改良从善的愿望,合议庭应当对此酌情考虑。

四、被告人何***家境情况很差,父亲长期在外打工、母亲文化水平不高,从小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在成长阶段被社会上的不良习性所影响。本案发生的原因被告人何***本身的主观因素当然是第一位的,但是,家庭、社会的因素也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视的原因。法庭调查中表明,被告人何***长期脱离家长、学校的管束,经常逗留于网吧,包括这次盗窃的赃物所卖来的钱也是用于上网。正是因为家长及其社会角色的不到位,正是因为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才使当前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平的说,这种社会的责任完全让孩子们来承担,是有失法律的公正的,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综合以上情节,鉴于本案被告人何***在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其对犯罪的悔恨心态表露无疑,有重新做人的迫切愿望,同时被告人愿意积极退赃,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何***处以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肖玉笙

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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