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上诉人曹***、付***与重庆***物业公司发生物业纠纷,因不服一审判决,与2015年6月委托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肖玉笙律师进行上诉,本律师在偶接受委托以后,全面查阅研究了一审判决及相关材料,并调取了一审庭审笔录,因为时间紧迫,肖玉笙于2015年6月29日向一审法院邮寄了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6-2,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上诉人(一审被告):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14)南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原审中存在被上诉人同意以应赔偿上诉人的损失来冲抵物管费的事实未能查明的问题。上诉人的房屋在顶楼,存在楼顶及墙体渗漏等问题,属于被上诉人维护的范围,经与被上诉人多次交接,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在顶楼加盖顶棚,以解决渗漏问题。但2009年12月25日,因被上诉人的不作为,导致上诉人家顶棚被城管误拆,造成上诉人的财产受到较大损失,为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过协商,并根据双方签订的《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第八章第二十一条“乙方因维护不当……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等约定,被上诉人的物管处主任同意上诉人不缴纳物管费,所以被上诉人也未向上诉人催收过物管费。对于该事实,原审认为其属于其他法律关系,明显是错误的,因为作为上诉人的抗辩事由和主张,与本案系同一法律关系中的两个方面,应当一同作出审理,但原审对此不作审理和查明,以致认定事实不清,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2、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催收物管费的义务。原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催收等材料上诉人从未收到过,被上诉人提供的缴费通知单及照片也不能证明其已经对上诉人履行了书面催缴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上诉人收取物管费,在诉前必须有催收的义务,但被上诉人并未催收,因此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被上诉人的部分诉讼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被上诉人2014年8月起诉主张2009年以来的物管费等,时间已过了近5年,而在原审中,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能证明其诉讼时效有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证据,原审无视该事实的存在,而错误地将已过诉讼时效的物管费等判决上诉人支付。同时,原审适用简易程序,但从立案开庭到作出判决,明显已超过审限,但原审法院也未通知过上诉人已改为普通程序,也未要求上诉人提交过相关材料来延长审限。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