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梦醒律师
宿梦醒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吉林-吉林市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损害赔偿调解相关知识

作者:宿梦醒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0次举报

损害赔偿调解是指应各方当事人的书面请求,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依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一项诉讼外调解活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是经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主动调解。

损害赔偿调解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与人民法院的调解性质不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民事纠纷的审判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形成了三种解决机制。第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第二种是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第三种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三种方式各自独立,互相不依赖。改变了以往一定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做法。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起的民事诉讼时,再也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了。

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一、损害赔偿项目

(一)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3款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因此,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5项规定,对由于财产损失导致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等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二)人身损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7、18条规定有:

1、造成一般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者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二、损害赔偿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赔偿项目计算

是指还没有达到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的一般损害的赔偿,按以下标准计算:

1.医疗费赔偿。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事故发生地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专业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务,合同纠纷,私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吉林市
  • 执业单位:吉林省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220********3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侵权、人身损害、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