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付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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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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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作者:计付民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3次举报
2020-03-23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甲    方:孙XX   孙XX

身份证号:530XXXXX02231863     53010XXXX508299X

联系电话:1XXXXXX53726

 

乙    方:李XX

身份证号:5301XXXXXXXXX234716

联系电话:136****2839

 

  乙方于2016年X月X日驾驶车牌号为云AXXXXX的轿车行驶至宁波市彩云北路新亚洲体育城地铁站下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A死亡(或构成伤残等级**级)。现为妥善解决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以下简称:赔偿款)合计人民币*****元(大写:******整)。

  2、本协议签订当日甲方需向乙方出具刑事责任谅解书(内容由双方协商),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谅解书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上述赔偿款。 

3、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赔偿款后,需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并将医疗费发票移交给乙方。

4、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赔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或乙方的工作单位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

5、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赔偿款后,放弃对肇事车辆(车牌号为:浙B*****)投保的保险公司的索赔权利,即不得再以本次交通事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由乙方或者车辆所有权人自行向保险公司理赔(甲方应需向乙方提供理赔所需的发票、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

6、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7、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20年1月29日                    2020年 1月29日

 

见证人:


一、简介:计付民律师:硕士研究生,浙江省、宁波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民主党派人士,曾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特约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靖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浙江靖邦律师事务所
1330220********4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