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女,汉族,199*年*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8,住址:浙江省*******,电话:18758804288(代理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年*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7,住址:浙江省********,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利息损失3489.06元(以145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2日起、按照LPR(年息3.85%)暂计算至2020年9月12日止,并且该利息一直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月*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不予归还,原告于2017年*月*日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贵院于2017年*月**日判决被告十五日内归还原告14500元,后申请强制执行仍未执行到款项而终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特诉至贵院!
此致
宁波市**县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