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微信朋友圈疯转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一律死刑,以震慑打击贩卖儿童的违法行为。瞬间点燃了国人的同情心疯狂转载支持。当然,作为一个正常人看到那些照片我也会伤心、难过,但无处宣泄的愤怒不能找错了出口,法律的制定要时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对于此,我站在一个法律人的角度,中立、理性的发表如下个人不支持的看法:
一、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在中国古代的唐律中曾规定了这样一个司法原则,叫做“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一个行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要想把它作为犯罪来处理,可以采取举轻明重的方法,就是说一个轻的行为在刑法当中都规定为犯罪,你这个行为比它重,即使刑法没有规定,也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所谓“出罪举重以明轻”指的是一个行为刑法没有规定它不是犯罪,要想把它不作为犯罪来处理,就可以采用举重明轻的方法。意思是说一个重的行为刑法都明文规定不是犯罪,那么这个行为比它轻,当然更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通过这两种方法就使得法律当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没有明文规定不是犯罪的行为能够分别按照罪或非罪来处理。
借鉴上述原则,然后作如下比较:
①看看《刑法》对于最重的犯罪行为是怎么惩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从古至今都是罪行中最难以被容忍的,对应也是最严厉的惩罚。但我们的刑法里对故意杀人罪也没有“杀人的人一律死刑”的规定。情节有轻重,惩罚也有轻重,罪与刑相适应,是刑法最基本的原则。
②而拐卖妇女儿童在我国已经属于重罪,情节严重的,已经规定处以死刑。《刑法》中是这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有上述八种情况的,都在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更会处以死刑。
(二)总结:
⑴罪轻罪重,刑罚必须有所区别,否则无论犯什么罪,只要你觉得伤害了我们大家的感情,不能接受,就全判死刑,用以极刑处罚,社会还怎么安定?忘记了秦朝陈胜吴广起义的原因了吗?
⑵根据唐律当中的“举重以明轻”,我国现行刑法当中的故意杀人罪也没有“杀人的人一律死刑”的规定,而是根据相应情节,处以不同刑罚,更何况是相对故意杀人罪较轻的拐外妇女、儿童罪,怎能一律判处死刑!!
⑶如果今天因为此,判处一切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律死刑,而抛弃罪刑相适应原则,那么明天是不是也可以抛弃“罪刑法定原则”:把原本不是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当做犯罪行为来处以刑罚,而原因仅仅是因为伤害了你的情感!
二、刑法目的:惩罚犯罪,预防犯罪
刑法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根本目的则是预防犯罪。前者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后者是预防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走上犯罪道路,不要重蹈覆辙。因此,刑法目的对犯罪行为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让刑罚具有不可涂抹的“必定性”,这才能够对犯罪分子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才能斩断伸向孩子的魔掌。而并不是以暴制暴,让轻罪、重罪刑罚一样重,如果这样,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轻重,才能让罪犯会有一个趋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于为了掩盖轻罪而犯下重罪。在刑事立法当中,切记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极端性——死刑,而是刑罚的延续性。使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被告人在相应的量刑情节中收到应有的刑罚,即起到惩罚犯罪作用,又预防犯罪,符合刑法目的。
三、司法成本:法律的经济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类刑事案件,属于性质严重,危害极大,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法律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是适宜的,也是必要的,有利于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若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律处以死刑,则日后至少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是有些情况下不符合危害极大,案情重大、复杂,二是加重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诉累。
同时,且死刑判决是需要经过层层复核,最终由最高院决定,是一个极其慎重而复杂的过程。因此如果都用死刑来解决社会问题,法律的实施效率极其低下,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毕竟我国人口基数大,而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四、以暴制暴——反增利润
当面临的惩罚越高时,他面临的风险也就越高,这时需求方市场利润就势必越高。钱的引诱是无限的,因为如果拐卖妇女、儿童一律处以死刑的话,则需求方为了获得妇女、儿童,势必加大筹码,那么那些处于社会当中的不稳定分子或是原本没有犯罪想法的人,为了极大的利润空间,势必会选择铤而走险,干他一票,赌他一次!
与此同时,因为风险的加大,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也会相应的变化:简单的讲,就是横竖都是死,要干就干票大的!!集团作案、跨省作案,在抓捕或东窗事发过程中,为了更好的躲避抓捕或毁尸灭迹,必定杀人毁证,一个不留。对犯罪分子来说,这样或许还有一线生机,否则的话,人赃并获只有死刑。
有人认为,一律死刑对犯罪分子有震慑作用,把其扼杀在萌芽里。这是不可能的,一是因为上述分析的利润问题,二是如贩毒、大数额的贪污、故意杀人等都是重罪致死的刑罚,古往今来,有因为判处死刑就杜绝过这类犯罪吗?只要利润足够大,市场足够多,提着脑袋的生意人大有人在。
最后:如有余力,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帮忙转发儿童走失的消息,见到可疑分子及时报警,亦或是加入寻找拐卖、走失儿童的公益组织当中等。做理性之人、不盲从、不跟风。
2015年-06月-17日晚
计付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