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付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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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获得胜诉支持

发布者:计付民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7日 2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624日,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喷雾仪(手持)”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5122日经核准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53021××××.5,该专利现属有效;A公司在经营销售过程中,发现B公司在淘宝等网站设立店铺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A公司上述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A公司找到计付民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仔细比对以及分析后,本律师认为B公司销售产品已经构成对A公司专利权的侵害,后经公证证据保全等措施后,及时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A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53021××××.5、名称为“喷雾仪(手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所用的模具、成品、半成品;2.赔偿经济损失400000元;3.赔偿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元。

经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B公司向A公司赔偿100000元,以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A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53021××××.5、名称为“喷雾仪(手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律师分析:

被诉侵权产品与A公司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美容仪器,功能为脸部加湿,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比对:

一:相同点

1、该类产品从整体来看,近似柱状的设计较为常见,但整体形状和表面设计各不相同,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被诉侵权产品以无设计空间为由抗辩不成立。

2、从整体来看,A公司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均为柱体,顶部略大,底部略小,且均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半部分水箱高度约占整体的五分之一左右,下半部分为机身;

3、从主视图来看,上半部分正面顶端有一波浪状的弧形设计,下半部分为矩形凹陷,内有一矩形滑盖;

4、从仰视图来看,两者底部均有两个输入输出的标准插槽及一小孔,并基本呈现相同的视觉效果。

二、不同点

1、被诉侵权设计产品与A公司专利设计的主要区别在于:A公司专利设计上部不透明,被诉侵权设计上部部分透明;

2、从俯视图来看,A公司专利设计为椭圆形,被诉侵权设计为菱形;

3、从机身部分来看,被诉侵权设计柱体两侧具有凹槽设计,A公司专利则缺乏上述设计;

4、从后视图看,A公司专利顶部是水平的直线,被诉侵权设计为弧线设计。

综上:就普通消费者而言,主视图是产品正常使用时最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被诉侵权设计的主视图与A公司专利设计的主视图极为接近;且上述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并不产生实质影响,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二者形状、轮廓都十分接近,构成近似,故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一:B公司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B公司主张专利号为ZL20143027××××.0,名称为“喷雾仪”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将该在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虽然二者形状相似,但从主视图来看,产品顶端盖的设计不同,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波浪弧形设计,中间呈“︶”形;在先专利无此设计。机身中间矩形凹槽内的矩形滑盖设置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滑盖短于凹槽,使得滑盖下滑露出喷雾口时,其下端与凹槽下端重叠;在先专利的滑盖与凹槽同等长度,当滑盖下滑露出喷雾口时,滑盖下端在凹槽下端之外。上述区别在产品的正面属于更加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故二者的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均为手持喷雾仪,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一般消费者而言,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经比对,A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构成近似,B公司认为两者存在以下差异:1.被诉侵权产品整体形状是菱柱体,且上大下小;涉案专利是圆柱形设计,上下基本一致。2.被诉侵权产品顶部水箱部分使用的材料系透明材质,且水箱盖弧度较大;涉案专利水箱部分的材质不透明,水箱盖弧度较小。3.被诉侵权产品机身两侧具有凹槽设计,涉案专利无此设计。4.从俯视图来看,被诉侵权产品为近菱形设计,涉案专利是椭圆形设计。5.从仰视图来看,被诉侵权产品比涉案专利多了规格参数的印字。本院认为,关于区别点14,被诉侵权产品的上端虽是近菱形设计,但其四角均是圆润过渡,与椭圆形形状相近,且其柱面的棱角从上端至下端逐渐圆滑,其下部渐成圆柱体设计;而涉案专利系上大下小的圆柱体设计,故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整体形状较为相似,上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关于区别点2,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顶部水箱使用的材料虽然不同,但其高度占整个产品的五分之一左右,所占比例不大,且水箱盖正面与涉案专利同样采用了波浪弧形设计,中间呈“︶”形,故该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亦不具有显著影响;关于区别点3,产品的正面属于更加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位,相对于侧面设计的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在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主视图均采用上大下小的柱形设计,顶部水箱采用波浪弧形设计,下部机身中间有矩形凹槽内设与之匹配的矩形滑盖,且滑盖短于凹槽,使得滑盖下滑露出喷雾口时,其下端与凹槽下端重叠的情况下,侧面的凹槽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关于区别点5,系产品的底部,属于使用者在使用时不容易观察到的部位,且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设有充电插口和USB接口的,被诉侵权产品多出的参数说明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故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B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简介:计付民律师(18758804288微信同号):硕士研究生,浙江省、宁波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民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靖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