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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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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被告人涉嫌诽谤罪的辩护人一案,自诉人撤诉

发布者:计付民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4日 3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担任被告人涉嫌诽谤罪的辩护人一案,自诉人撤诉

 

刑事自诉人:自诉人A以被告人B犯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案件,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构成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并由被告人承担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于20161121日向法院提起控诉。为此自诉人委托专业律师,并且在诉讼之前做了证据公证保全,记录下网上以及各论坛存在的“诽谤”证据,以及由此给自诉人造成患抑郁症的相关医疗证据,和对其工作的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等共计200多页的证据。

 

被告人:被告人接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后及时找到计付民律师,本律师结合案情以及对方提供的证据,经过仔细研究和分析,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流法律意见,并且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以及三组证据。

 

本律师认为:自诉人指控被告人B涉嫌诽谤罪名不成立,也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要件。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自诉人及其代理人在刑事自诉状中陈述本案事实错误。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当为……。

二、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来分析,被告人B并不构成诽谤罪:

(一)首先,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诽谤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一方面,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在各大论坛所发帖是为了陈清事实,让更多人知道真实情况,以此得到心灵的慰藉;另外一方面,被告人并没有贬低他人、破坏他人名誉为目的,被告人所发帖内容,全部都是客观陈述,完全符合言论自由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之规定……

(二)其次,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并没有实施诽谤的犯罪行为。诽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并且公然散布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同时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

1)、首先,要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而且这种事实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人格:本案中没有捏造事实……

2)、其次,涉嫌诽谤罪还要求被告人的诽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本案中没有情节严重情形……

所以,无论从主观方面来看,还是从客观方面来讲,被告人都没有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的主观故意与危害后果,不具备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三、从刑法证据方面来讲,认定被告人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缺乏确凿、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B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条件;本案对于被告人B来说,不仅关系到其罪与非罪的事情,更是影响到被告人未来的一生,刑罚作为最严重的处罚措施,为了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恳请合议庭认真研究,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证据,依法判决被告人B不构成诽谤罪。

 

判决结果:开庭结束后,综合各方证据和观点,最终自诉人申请撤诉,法院准许自诉人撤诉。

 


(以上为计付民律师办理案件辩护观点,如转载或使用必须注明来源)

一、简介:计付民律师(18758804288微信同号):硕士研究生,浙江省、宁波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民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靖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