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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彭某盗窃一案

发布者:谢少非|时间:2020年09月07日|2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男,199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武冈市,暂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2017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x意,男,199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韶关市振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现住韶关市浈江区。2017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少非,广东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由韶关市浈江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8〕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彭x意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x及其指定辩护人曾靖琪、被告人彭x意及其指定辩护人谢少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9月25日早上,被告人彭x意独自一人在韶关市武江区吉祥路怡景楼首层4号铺乳源特色早餐店,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了受害人冯某的一部金色COOLPAD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402.23元。

  二、2017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肖x伙同彭x意两人一起在浈江区大塘路一带寻找盗窃目标,当二人走到大塘路豆芽井3栋时,看到马路斜对面停有两辆小轿车,其中一辆是事主盘某车牌号为粤F×××××的白色中华小轿车,然后便由彭x意“看风”,肖x用事先准好的一字螺丝刀撬烂该车右后车窗玻璃,钻进车内后偷走了现金约100元人民币。经鉴定,受损的车窗玻璃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50元。

  三、接着肖x二人又撬烂旁边停放的,事主赵某车牌号为粤F×××××的棕红色雪铁龙小轿车左后方车玻璃,偷走现金约200元人民币。经鉴定,受损的车窗玻璃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90元。

  四、2017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肖x伙同被告人彭x意携带撬车所用的一字螺丝刀在浈江区韶南大道一带寻找作案目标,看到浈江区富康医院旁人行道上停有事主黄某的黑色丰田牌小轿车,然后由彭x意“看风”,肖x便用事先准备好的一字螺丝刀撬烂该汽车的右后窗玻璃,钻进车内翻找,但发现车内没有什么贵重物品便离开了。

  五、接着二人继续行窃,看到站南路19号附近停车位上停着事主梁某车牌号为粤F×××××银色丰田牌小轿车,然后由被告人彭x意“看风”,被告人肖x便用事先准备好的一字螺丝刀撬烂该汽车的左后窗玻璃,钻进车内翻找,但发现车内没有贵重物品便离开了。经鉴定,受损的车窗玻璃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50元。

  六、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肖x伙同被告人彭x意一人骑着一台自行车,并携带撬车所用的一字螺丝刀在武江区工业路一带寻找作案目标,看到武江区山水华府后门东盛车房美容中心店门口停有事主欧某车牌号为湘L×××××黑色红旗牌小轿车,然后由彭x意“看风”,肖x便用事先准备好的一字螺丝刀撬烂该汽车的左后窗玻璃,钻进车内翻找,但发现车内没有贵重物品便离开了。经鉴定,受损的车窗玻璃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70元。

  七、接着被告人肖x、彭x意两人又在武江区工业中路田某小学对出路口附近,将事主官某车牌号为粤F×××××的白色传祺小轿车右后车窗玻璃撬烂,盗得手表一块。经鉴定,受损的车窗玻璃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60元。

  八、接着被告人肖x、彭x意两人又在武江区工业中路田某小学对出路口附近,将事主卢某车牌号为粤F×××××的白色海马牌小轿车后车窗玻璃撬烂,也没有偷到贵重物品。经鉴定,受损的车窗玻璃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45元。

  九、接着被告人肖x、彭x意两人又在武江区工业中路田某小学对出路口附近,将事主余某车牌号为粤F×××××的白色起亚牌小轿车右后车窗玻璃撬烂,也没有偷到贵重物品。经鉴定,受损的车窗玻璃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50元。

  十、接着被告人肖x、彭x意两人又在武江区工业中路田某小学对出路口附近,将事主邓某车牌号为粤F×××××的白色东南牌小轿车右后车窗玻璃撬烂,也没有偷到贵重物品。经鉴定,受损的车窗玻璃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30元。

  十一、在田某小学附近撬完之后,被告人肖x、彭x意两人继续作案,在武江区工业中路一棉路口附近将事主程某车牌号为粤F×××××的红色丰田牌小轿车右后车窗玻璃撬烂,也没有偷到贵重物品。经鉴定,受损的车窗玻璃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5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韶关市浈江区汽车东站后吉祥旅馆,将被告人肖x、彭x意抓获归案。

  肖x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在盗窃中基本上没有盗得财物,部分盗窃只盗得少量现金,第四起以下都没有盗得财物,均属未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是自首,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同时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有改造的机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被告人彭x意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存在有犯罪未遂的情况,从第四起开始,都属于未获得财物的情况,请法院酌情考量;2、被告人至今还是学生,刚刚学习了一年的汽修,请法庭酌情考量,判处被告人缓刑;3、是初犯,在本案作案中都是承担看风的作用,具有从犯的情形。4、被告人年纪轻,其家庭情况较为特殊,父母已经过世,他是跟着他伯父伯母生活,还有个哥哥,缺少家庭关爱,同时被告人现在也感到后悔,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肖x、彭x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被害人官某、余某、卢某、梁某、欧某、程某、邓某、盘某、赵某、黄某、冯某的陈述、被告人肖x、彭x意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视频截图指认、作案工具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彭x意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肖x、彭x意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两名被告人实施第四项至第十一项盗窃,均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辩护人提出的两名被告人实施的上述盗窃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两名被告人多次盗窃未遂达到了与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实施第一至第三项盗窃的同一量刑幅度,故应以既遂处罚,对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查,被告人肖x是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抓获归案的,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的均为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不属自首,其辩护人提出肖x是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但不予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二O一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八年十月十六日止)

  二、被告人彭x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二O一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八年十月十六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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