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万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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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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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鞋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池律师辩护后为其追回货款110多万

发布者:池万浩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3日 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瑞安市某某皮革鞋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万浩,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某某暖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被告:温州市某某森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某龙,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蔡某某,男,汉族。

原告瑞安市某某皮革鞋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某某暖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森鞋业有限公司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温州市某某暖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森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15816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5816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二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日为69489.60元);2.被告蔡某某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安市某某皮革鞋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万浩,被告温州市某某暖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被告温州市某某森鞋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某龙,被告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温州市某某暖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森鞋业有限公司共同陆续向原告瑞安市某某皮革鞋料有限公司购买皮料。2022年1月19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温州市某某暖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森鞋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蔡某某(作为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经甲、乙双方结算,截止2021年12月30日,乙方尚欠甲方皮料货款人民币1158160元。现甲、乙、丙三方就上述货款支付及保证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于2022年2月1日前支付甲方货款25866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甲方货款10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甲方货款1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甲方货款10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甲方货款10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甲方货款10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甲方货款100000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甲方货款100000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甲方货款100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甲方货款99500元。乙方温州市某某暖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森鞋业有限公司两个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甲方可向乙方任一公司或两个公司同时主张。二、如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未足额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所有剩余未付货款,并有权从逾期之日起以剩余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向乙方主张违约金。三、丙方自愿为上述乙方欠付甲方的所有货款及违约金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乙方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之后,被告温州市某某暖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森鞋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蔡某某作为连带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温州市某某暖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森鞋业有限公司应按照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温州市某某暖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森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其货款1158160元及违约金(以115816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二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某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在被告温州市某某暖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森鞋业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蔡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市某某暖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森鞋业有限公司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市某某暖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森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安市某某皮革鞋料有限公司货款1158160元及违约金(以115816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日起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可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蔡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49元,减半收取792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24.50元,由被告温州市某某暖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森鞋业有限公司蔡某某负担(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池万浩律师,现为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学士.多年从事法律工作.是神的信仰者.也是公平正义的信仰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9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