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池万浩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6日 17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员工吴某于2018年2月份进入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从事铣工工作。2018年6月,劳动者在车间一楼操作摇臂铣床时,不慎被刀片割伤左手。之后送医就诊,出院后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在与企业协商过程中,企业只愿意支付工伤赔偿中社保金部分,即社保赔偿多少,企业就将这笔钱赔偿给员工,企业自身一分钱不出。并在吴某并不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与吴某签订《承诺书》,要求吴某在拿到社保赔偿后,放弃追究企业责任(要求企业赔偿)的权利。
众所周知,社保赔偿是相当少的,只是工伤赔偿中的一块。依法应当由企业承担部分赔偿,包括停工留薪、伤残就业补助等。
我于2019年6月接受吴某委托,旋即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护理费等等赔偿。
被申请人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答辩称,吴某与其签订承诺书,承诺今后不再向被申请人提出其他事项要求、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拒绝工伤赔偿中企业应当承担的部分。
对此,我们认为,企业与吴某签订的《承诺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合同法中显失公平的规定,剥夺劳动者的权利,是可撤销合同,同时也存在胁迫欺诈情形,应当是无效的。
该案经过庭审后,最终仲裁庭同意代理人的观点,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由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的工资,本案划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