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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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擅自将遗产房过户给孙女,诵盈律师代女儿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支持

发布者:杨志峥 时间:2026年10月14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10-1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老X

原告代理律师:杨XX律师

被告:老大、老大女儿

母亲刚走,父亲就把夫妻共同房产过户给了孙女。女儿得知这个消息时,木已成舟。对于女儿来说,她争的不只是一套房,更是作为继承人的底线。


01.案情介绍

王X先生与董X太太是夫妻,育有一儿一女:老大和老X。一家人原本住在农村的平房里。1996年房改时,老两口出资买下了王X先生单位分配的一套公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考虑到儿子已经结婚,不愿再和父母挤在平房里,房子一分下来,老两口就让老大一家搬了进去。

2022年3月,董X太太去世。老伴走后,王X先生先后立了两份遗嘱,立第二份遗嘱的当天,他和老大的女儿签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以200万元的价格把涉案房屋卖给孙女,合同签了、过户也办了。

老X后来偶然得知,父亲立遗嘱把全部财产都留给了老大,还私下把涉案房屋过户给了侄女。她认为,父亲和侄女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她的继承权,于是找到北京XX寻求帮助,杨XX律师代理此案。


02.案件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只有一个,即涉案房屋是否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03.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杨律师仔细研读了案卷材料,并迅速制定出诉讼策略。

第一,锁定房屋权属

杨律师向法庭明确指出,涉案房屋是父亲单位分配的福利房,房改时由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且始终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母亲生前从未处分过这套房屋,产权自始至终没有发生过变更。原告方虽主张有部分出资,但这并不能改变房屋的产权性质。因此,涉案房屋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在遗产尚未分割完毕之前,该房屋处于全体继承人共有的状态,父亲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单独处分整套房屋。

第二,驳斥对方证据

质证时对方提交了一段录音,想证明老X曾认可这套房屋是父母留给老大的。杨律师在质证意见中明确指出:我方从未认可涉案房屋的产权属于老大。而且,产权归谁,不是靠某个人随口一句话就能决定的,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法律上就推定谁是权利人。仅凭一段录音里的只言片语,改变不了房屋的产权归属,涉案房屋仍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论证恶意串通

庭审中,杨律师重点论证了父亲与老大女儿的主观状态,称两人作为母亲的近亲属,明知老X是母亲的继承人之一,明知房屋中有母亲的遗产份额尚未分割,仍然瞒着老X,签订了合同、办理了过户,且孙女实际并没有支付购房款。

同时杨律师还指出一个关键细节:2022年4月,王X先生在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孙女的同一天,又立下遗嘱,把曾经许诺给老X的另一套房子给了老大。这两件事发生在同一天,绝非巧合,而是父亲与老大、老大女儿恶意串通、共同谋划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力证据,这一做法严重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利。


04.判决结果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王X先生与孙女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王X先生与孙女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判决无效。

05.律师解读

案件办结后,杨律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解读。

第一,房改房的权属认定,看的是登记。

很多人以为,房改房,谁出钱买的、就是谁的。但法律上,房改房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购房资格、工龄折扣都和职工本人挂钩,只要登记在职工本人名下,就是职工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子女出的钱,只能算债权,不能算产权。

第二,恶意串通的合同,自始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如果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别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民事行为就是无效的。只要证据充分,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合同无效,不需要另外去申请撤销。杨律师特别提醒:在继承纠纷中,如果发现有人擅自处分遗产,继承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并注意收集证据。尤其是涉及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特殊房产时,权属认定往往比较复杂,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06.案件总结

遗产是老人留下的最后一份念想,不该成为某些人私下转移的筹码。

王X先生作为父亲,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女儿的继承权;老大女儿作为孙女,明知房屋中有奶奶的遗产份额,仍配合办理过户。两人的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杨律师在本案中,以扎实的证据梳理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最终帮助老X守住了她应得的权益。

遗产分割不是谁手快谁说了算,更不是谁私下签了合同、办了过户,就能把别人的那份吞下去。法律保护的是每一个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只要你愿意主张,它就会给你一个公正的答案。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深耕遗产继承17年,不仅是家事法律领域的资深专家,更作为律师嘉宾多次受邀参与《第三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1110120********16 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