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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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原件遗失,杨律师抽丝剥茧,助当事人继承北京西城房屋一半产权

发布者:杨志峥 时间:2026年01月04日 1501人看过 举报

2026-01-0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段某平、胡某婉

原告代理律师:杨志峥律师

被告:段某明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这不是一份正规遗嘱,只是一张家里留下的纸条,这怎么能叫遗嘱?”

“哥,这可是咱爸亲手写下、亲口承认过的安排。”

一张泛黄的纸条,两行朴素的承诺,当它成为决定一套北京房产归属的关键时,背后隐藏的是长达十余年的家庭付出、兄弟较量和法律真相的追索。



01.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段某川与妻子胡某婉于1962年结婚,育有两个儿子——长子段某明、次子段某平。多年来,一家人一直共同生活在北京西城区。争议的核心,集中在一套位于西城区的住宅。该房屋登记在段某川名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段某川去世后,应当依法先析出一半产权归胡某婉所有,剩余50%进入继承程序。而真正引发家庭冲突的,是一份写于2008年5月20日的手写文件。

该文件载明:“现有西城区某小区301室住房一套。该房由段某平全款购买,我们二老跟段某平一起居住,段某平负责我们养老送终。所以此套住房由段某平全权继承。”文字虽朴素,却清楚表达了二老对房屋归属的真实安排,也正是这份“遗嘱”,在多年后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

2013年,段某平与前妻张某茹离婚。随后,张某茹以“返还购房出资款”为由,将段某川、胡某婉诉至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张某茹提交了上述遗嘱作为证据,而段某川、胡某婉当庭明确表示,对该文件的真实性并无异议。2025年8月父亲段某川去世,段某平与哥哥段某明协商按照遗嘱继承父亲在涉案房屋中的50%产权份额。然而,协商并未达成一致。段某明不仅坚决否认遗嘱真实性,认为遗嘱系伪造,还进一步指控段某平未尽赡养义务、存在转移父母财产的行为,甚至主张其应依法丧失继承权。

更为棘手的是,此时遗嘱原件并不在段某平手中,而是遗失在前妻张某茹处。经多方询问确认,遗嘱原件已经无法找回,仅剩复印件留存。在遗嘱遭到全面否认、关键证据处于明显劣势的情况下,段某平意识到,仅凭家庭协商已无法解决争议。在慎重考虑后,段某平和母亲胡某婉最终来到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帮助。杨律师代理本案,一场围绕遗嘱效力与继承权归属的诉讼,由此正式展开。


02.案件焦点

1. 遗嘱的真实性:哥哥段某明认为遗嘱中“胡某婉”和“段某川”的签名系同一人所书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要求。而弟弟段某平则主张,这份遗嘱在2014年的另案中已经被法院采纳,真实性应予确认。

2. 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哥哥段某明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虽患有脑梗、妻子患癌,且全家已搬至河北香河,但仍承担了父母的主要赡养责任。相比之下,段某平虽与父母同住,却未尽到充分赡养义务。

3. 是否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哥哥段某明指控弟弟段某平在2008年至2010年间,多次从父母账户中取款,总额达14万余元,涉嫌转移被继承人财产,应依法丧失继承权。


03.办案经过

面对对方强势的攻击和充满争议的证据,杨律师律师采取了多层次的诉讼策略。

第一步:确立了遗嘱真实性的时间“锚点”

杨律师在调查家庭背景人物关系阅卷中敏锐地发现,这份遗嘱早在2014年,段某平前妻张某茹起诉段某川、胡某婉夫妇返还购房款的案件中就已作为证据出现。在当时案件的庭审笔录中,段某川和胡某婉明确表示对该遗嘱“真实性无异议”。这一历史庭审记录成为确认遗嘱真实性的关键锚点。杨律师据此向法院强调:被继承人生前已多次确认遗嘱真实存在,其效力不应因继承纠纷而被否定。

第二步:明确遗嘱性质,而非纠缠书写形式

针对被告段某明提出的“签名系同一人书写”的质疑,杨律师指出,胡某婉当庭承认遗嘱主文由她书写,但段某川的签名是本人所签。更重要的是,本案遗嘱属于夫妻共同遗嘱,判断效力的关键在于是否真实反映双方一致的处分意愿,而非书写形式是否有瑕疵。

第三步,逐一拆解赡养与转移财产的指控

对于“未履行养老送终义务”的主张,杨律师通过梳理时间线,证明段某平确实与父母共同生活,履行了基本的赡养责任。杨律师指出赡养方式多样,不能仅以某一时期的照顾情况否定长期的共同生活事实。而面对“转移财产”的指控,杨律师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澄清被告所指控的取款行为发生在段某川生前,且部分款项有明确用途,不能简单定性为“转移财产”。更重要的是,这些行为发生在遗嘱订立之后,并不影响遗嘱本身的效力。


04.判决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杨律师的法律意见,作出如下判决:第一,确认2008年5月20日的遗嘱合法有效;第二,被继承人段某川在涉案房屋中占有的50%产权份额由原告段某平继承。


05.律师解读

本案表面上是一场围绕房产继承的家庭纠纷,实质上却集中反映了遗嘱继承实践中最常见、也最具争议的几类问题:夫妻共同遗嘱效力、遗嘱形式是否瑕疵、遗嘱原件缺失能否认定效力以及赡养履行事实。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继承法领域的几个重要原则:

第一,夫妻共同遗嘱的特殊性质。本案遗嘱属于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双方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对共有财产作出处分安排。这类遗嘱在法律上是认可的,只要符合基本形式要件并反映双方真实意愿。

第二,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效力的核心。法律对遗嘱形式的要求,根本目的是确保遗嘱内容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尽管遗嘱由胡某婉代笔,但段某川本人签名确认,且在多场合表达过相似意愿,这构成了认定遗嘱有效的坚实基础。

第三,历史确认增强遗嘱可信度。本案中的遗嘱虽然原件丢失看起来毫无胜算,但经过律师的调查,在2014年案件中被段某川本人认可为真实,这一“历史确认”大大增强了其在当前案件中的证明力。在继承纠纷中,立遗嘱人生前对遗嘱的确认往往比死后各种推测更有说服力。

第四,赡养争议不影响遗嘱效力。针对被告提出的“段某平未履行养老送终义务”的主张,律师指出,除非遗嘱明确将履行赡养义务作为继承条件,否则继承人是否充分履行赡养义务,通常不影响遗嘱本身的效力。


06.案件总结

“法不强人所难,亦不纵人所欲。”法律可以裁判财产的归属,却无法修复所有裂痕。但至少,它让长辈的真实意愿,得以被尊重、被兑现。

在继承纠纷中,真正决定结果的,往往不是情绪的强弱,而是证据与规则的重量。而专业继承律师的价值,正在于穿透表象与情绪的迷雾,在复杂的证据与关系中还原真相,让每一份真实的付出不被冰冷的文字所掩盖,在法律规则与家庭情感之间,守住应有的平衡与底线。

陈家的故事也在提醒每个家庭:在父母健在时,坦诚沟通财产安排;在继承发生时,尊重法律与事实;在纠纷解决后,努力修复亲情纽带。毕竟,血浓于水,和睦相处才是对逝者最好的告慰。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深耕遗产继承16年,不仅是家事法律领域的资深专家,更作为律师嘉宾多次受邀参与《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1110120********16 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