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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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私吞父亲财产,杨律师推翻见证遗嘱,保住遗产!

发布者:杨志峥 时间:2024年12月11日 1125人看过 举报

2024-12-11

律师观点分析

遗产纠纷容易破坏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对家庭状况较为特殊的小X来说,父亲的去世像是导火索,不仅让小X、小X奶奶和继母之间原本脆弱的关系彻底破裂,也将他们推向了分道扬镳的局面。

这场遗产纠纷的背后,既有继母的挑拨,也有父子间多年未解的心结。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


01.案情介绍

事情还要追溯到2010年。周XX与朱XX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产,然而仅仅一年后,朱XX因故去世。2018年,周XX与赵XX在民政局登记再婚,两人均为再婚家庭,且婚后未再育有子女。

2019年5月,周XX被确诊患有渐冻症,2021年因病情恶化后住院。在此期间,赵XX照顾其饮食起居并负责治疗事宜。看到父亲病情不断加重,2022年,小X卖掉了昌平区的房屋,除去自己继承的份额外,剩下部分折现240万元用于父亲的化疗和住院费用。2023年1月初,周XX去世。

小X得知父亲去世后,认为其遗留下的存款等财产应作为遗产公平继承。然而,让他心寒的是,父亲去世的消息并非从继母赵XX处得知,而是报警后才得以确认。

遗产分配问题还没有定论,继母却更换了房门锁,拒绝他进入父亲的家中。身心俱疲的小X最终选择找到了我,寻求专业帮助,试图理清这场复杂的家庭纠纷。


02.案件焦点

确认委托关系后,我带领团队迎难而上,对周XX生前的财产和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细致梳理,明确了周XX与赵XX各自财产的范围,并厘清遗产范围及价值,为案件的后续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案件的争议焦点不仅在于现金遗产的分割问题,还在于赵XX在答辩意见中提交的一份周XX生前订立的代书遗嘱。该遗嘱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成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为案件的处理增添了复杂性。


03.办案经过

我和团队预料到这场遗产之争不会平静,小X表示,父亲的这位再婚妻子,也就是他的继母,性格强势且独专,每次沟通时都会不欢而散。一旦开庭后,她可能会采取一些极端手段扰乱法庭秩序。

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混乱,我们提前与法官沟通,安排了两个法警,身穿制服,严肃地站在法庭的两侧,全程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果不其然,继母和她带来的人虽然大声叫嚷,但在法警的威慑下,还是不敢轻举妄动。

同时围绕周XX的遗产问题,我和团队展开了细致的调查与取证工作。在梳理小X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继母赵XX提交的答辩材料后,我们发现了一些关键问题。

首先,小X在2022年为筹措父亲医疗费用而出售昌平区房屋后,折现的240万元中大部分被赵XX以照顾开销为由多次取现,并陆续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这样的资金操作不仅缺乏清晰的财务记录,还发生了明显的财产混同,难以界定哪些是周XX的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赵XX提交的所谓代书遗嘱也漏洞百出。遗嘱不仅存在内容不清、表述模糊的问题,关键的见证人信息也不符合法律要求,甚至连录像都不具有连续性且不完整。在庭审中,见证人说辞含糊不清,作为此案件的代理人后,随即又撤销其授权的手续。

种种迹象可以表明,遗嘱代书人与赵XX有利害关系,使遗嘱的独立性和真实性受到质疑,我认为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04.判决结果

经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和团队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继母赵XX给小X和小X的奶奶折价款各66万元,丧葬费和抚恤金各3万元

赵XX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随即上诉。基于对我们的信任,小X和奶奶再次委托我们应诉,继续为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06.律师解读

本案中,涉及家庭关系复杂,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均有牵涉,而且周XX生前订立的代书遗嘱,从严格的法律文本角度来看,形式上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求。

从四点可见:


1. 见证遗嘱程序严重违法且见证人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签名代书人”与实际代书人不一致。案涉证据视频显示,现场实际代书人在视频中没有该人员的身份信息,比如身份证号的显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也没有其身份信息的说明。

且见证人在做完该见证业务后,注销律师执业证书,足以证明证人证言不具备证明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并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2. 见证遗嘱的过程不符合时间上的同步性,空间地点上的同一性。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遗嘱系打印件。所谓时空一致性,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指时间上的同步性;二是指空间,即地点上的同一性。即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

打印遗嘱实际上是通过两个步骤完成,一是在电脑上书写,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也就是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这两个步骤,即在书写遗嘱时其应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或代书)遗嘱;在打印遗嘱时也应该在场,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而在本案中并没有完整地显示遗嘱的意思表示、形成过程和打印过程。


3. 见证人没有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完整肖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本案见证遗嘱的光盘视频中两位见证人没有清晰地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展示自己的肖像。


4. 该见证遗嘱缺乏当事人的精神医学鉴定报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庭审中赵XX自认周XX立遗嘱时已经是渐冻症晚期,难以独立完整、充分地表述遗嘱意思,而且自始至终立遗嘱人周XX也没有清楚地表达自己有要立遗嘱的意愿表达。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因无法确定当事人当时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也就无法确认代书遗嘱的效力。


07.案件总结

继母与继子,本是一种复杂而微妙的家庭关系。它既需要时间的滋养,也离不开彼此的包容与理解。然而,当家庭变故与利益冲突交织,原本脆弱的情感纽带往往经不起现实的撕扯。

小X与继母赵XX因周XX的遗产问题闹上法庭,曾经共同面对病魔、共渡难关的情谊瞬间崩塌,取而代之的是冷漠和对立。

父亲刚离世不久,原本该是亲人互相扶持、共同缅怀的时刻,却因为财产分割让家庭氛围变得剑拔弩张。

当赵XX更换门锁,拒绝小X进入父亲生前的家时,那扇关闭的房门不仅隔绝了小X,也似乎将继母与继子的最后一丝情感割裂。法庭上的针锋相对,原本该是家人之间的沟通与体谅,却变成了冰冷的法律争辩。

一个月后,小X和小X的奶奶如愿拿到折价款,这场遗产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我和团队以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小X找到最佳解决方案,也为同类遗产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范例。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深耕遗产继承16年,不仅是家事法律领域的资深专家,更作为律师嘉宾多次受邀参与《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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