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志峥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25日 5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俗话说:“亲情为重,财帛为轻”,可在利益面前,亲情往往变得脆弱。在婆婆去世后,丧偶儿媳试图抢占北京胡同里价值千万的房产,兄妹陷入一场令人揪心的遗产争夺战。
就在前不久,杨律师代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迎来终审判决,律师团队通过精准定位案件焦点,制定多角度诉讼策略,成功做到两审两胜,帮助这对兄妹实现了母亲的遗愿,保住了房屋继承权。
刘父与刘母为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四名子女:刘大哥、刘二姐、刘三哥和刘四哥。刘四哥与李女士结婚后育有一子小刘,随着子女们陆续成家搬出胡同大院,刘父与刘母仍在此相依为伴。
2005年8月,某投资公司对胡同附近的承租公房进行腾退,夫妻二人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协议》,约定夫妻俩将获得腾退补偿及补助费共计58万元。然而,2006年,刘父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刘母独自居住在老宅,仍未搬离。
随着腾退工作的缓慢推进,直到2009年,投资公司才出资94万为刘母购买了面积为98.64平方米的案涉202号房屋,房屋登记在了刘母名下。生活继续,然而命运无常。
2012年,刘四哥意外去世,刘三哥因为几次搬家后,逐渐疏远了母亲,也就逢年过节探望下母亲,唯有刘大哥和刘二姐长年如一日,照顾母亲的起居冷暖。
眼看自己年事已高,疾病缠身,刘母心中有了决定。她深感大儿子与女儿多年来的付出,便立下遗嘱,将202号房产及所有财产留给刘大哥和刘二姐共同继承,并进行公证,以免日后争端。
2022年,刘母去世,刘大哥与刘二姐依遗嘱办理继承手续时,却遭到李女士与刘三哥的质疑,他们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坚称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尤其是李女士认为自己作为丧偶儿媳,多年未婚,照顾幼子,赡养公婆,要求参与遗产分配;甚至要求分割母亲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为此兄妹俩人多次找李女士沟通房屋继承事宜,近两年的时间里,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继承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兄妹俩经过多方咨询后,决定委托杨律师走诉讼途径解决此事。
杨律师接手此案后,基于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深入分析并提炼出案件的四大核心焦点:
1. 刘母订立遗嘱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需审查刘母在订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存在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2. 案涉202号房屋的财产性质:需明确房屋是刘父和刘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腾退后仅属于刘母个人的财产,以决定继承权的分配。
3. 儿媳李女士的赡养义务履行情况:重点审查李女士是否在刘母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从而有资格参与遗产分配。
4. 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割问题:李女士和小刘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刘母的抚恤金和丧葬费。
杨律师在经过一系列的抽丝剥茧后,全面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刘母住院病历、死亡证明、刘父的墓碑等,在充分准备后,代理兄妹俩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杨律师围绕四大核心焦点展开了据理力争的论述: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杨律师仔细审查了案涉遗嘱及相关录音录像,认为该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反映了刘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
其次,案涉202房屋虽然是通过承租公房腾退而得,但最终购房时由刘母以个人名义购买,与他人无关。应当认定为刘母的个人财产。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此案中,刘母生前均有刘大哥和刘二姐照顾,所以李女士认为的“尽主要赡养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无法参与分割刘母的遗产。
最后,刘母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总计74723元,刘母病重病危期间的住院费、护理费及各种杂费,皆由刘大哥和刘二姐共同支出,按照法律规定,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范畴,不应被分割。
杨律师凭借充分证据,情法交融,坚定主张刘母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遗产应依法按遗嘱继承。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杨律师的意见,判决如下:
一、刘母名下的位于北京东城的案涉202号房屋最终归刘大哥和刘二姐继承;每人各占50%份额;
二、刘母**留下的存款、理财产品由刘大哥、刘二姐、刘三哥和小刘分割**;
三、丧葬补助费由刘二姐享有,相应给其他继承人折价款;
四、驳回李女士和小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在一审中完全采纳了杨律师的代理意见,明确认定被告的所有抗辩和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然而,李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自己还有转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基于前期的信任,兄妹俩再次委托杨律师应诉,继续为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得知李女士上诉的消息后,尽管案情事实清楚,己方证据充分,但杨律师依然不敢懈怠,积极搜集更多有利证据,进一步完善应诉策略。
在二审法庭上,杨律师重申一审判决合法有效,并指出:
第一,案涉房屋并非拆迁所得,并不存在拆迁政策和被安置人口利益的争议。杨律师调查取证后发现,案涉202号房屋虽是由原来的公房腾退给予补偿金后购买所得,原来的公房也未拆除,并不存在拆迁问题。
第二,根据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李女士在二审提交的所谓证据并非新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且她不能证明案涉房屋与他人有关,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案涉202号房屋应当认定为刘母的个人财产。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刘四哥已经去世,而小刘只能继承刘四哥的遗产份额,无权分割丧葬费、抚恤金。
第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小刘虽然目前仅16岁,属于未成年人,但由于其母亲李女士属于法定监护人且有生活来源,所以不属于《民法典》规定应当多分的情形。
最终,法院再次采纳了杨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上诉请求,兄妹俩得以保住母亲留给他们的房屋。
本案看似一起简单的继承纠纷,但其中涉及遗产种类多(房产、理财产品和存款)、部分被继承人存在特殊情况、涉案人数多、诉争利益繁杂、查明事实较难等难点。
除遗产分割外,本案还涉及到丧葬费和抚恤金等特殊财产,虽然该部分款项的发生也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但该部分款项与遗产存在很大区别,不属于遗产范围。
对于此案而言,如何最大限度地保住母亲留给兄妹的房屋是本案的关键问题,诉讼无疑是最优解。然而,实现当事人的诉求不仅依赖于诉讼本身,更需要律师具备出色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解决纠纷的智慧,尤其是在举证和质证环节上。
因此,遇到复杂的继承纠纷时,委托律师显得尤为重要。专业继承律师能够提供深入的法律分析和策略建议,帮助当事人有效应对各类挑战,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