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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孙松海|时间:2021年10月12日|3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某公司开发的某项目4、5号楼的土建范围内主体、粗装修、工程验收前的全部工作内容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的项目负责人按约定支付被告20万元保证金,并开工建设。
在原告已经在4号楼完成柱筋绑扎、模板支设的情况下,近1个月内被告钢材供应不到位,导致工程不能正常施工。
2015年7月13日,被告项目负责人为原告的项目负责人出具欠条两份,分别欠原告50万元和20万元,并承诺若不及时还款,自愿承担相应后果。某公司系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委托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孙松海律师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700000元以及利息;
3、判令被告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但涉案的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分包的范围为:设计图纸土建范围内主体、粗装修、工程验收前的全部工作内容,可见被告将其总承包的工程主体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并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某公司同意分包,以及原告具备主体劳务作业的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故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属于违法分包,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关于原告主张的欠款70万元,有被告盖章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路安州潍坊分公司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10月11日计算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7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