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杨某房产违约纠纷(情势变更可减轻被告的违约成本)
案情简介:
杨某系天津户口,并于早年在保定市购置住房一套。在2017年1月欲置换房产,通过某中介公司将其名下唯一房产卖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各方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除违约方支付中介费用以外,还应承担合同标的30%的违约金。合同约定明确。买家陈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后因雄安新区政策出台,杨某被限购,其置换目的不能达成,遂表示房产不再出售。后中介方对其提起诉讼,要求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和佣金共10万元。
代理经过:
本案系一起合同约定非常明确的案件。杨某虽因客观情况所限拒绝履行合同,但经过诉讼合同已经判决履行。至于对中介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合同来说也是非常明确,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应诉时重点应当放在调解工作和通过开庭减轻我方过错和违约金的比例。通过杨沙律师的努力,本案原被告同意由杨某承担2万元结案,杨某对律师工作表示极大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