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文书: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6民终4782号判决书
案情介绍:
赵某与赵树某本是同村的邻居。经过两家长辈早年达成的宅基地及房产互换协议,双方现居住的地方系互换而来。赵某已经在地上重新建房并居住,并办理了宅基地登记手续。邻居赵树某的地上暂无房产且未办理相关手续。两家因为琐事,赵树某在赵某外出通行的道路出口尽头堆积红砖,严重阻碍了赵某家庭的通行。
赵某遂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排除妨害。一审法院虽判决赵树某应排除妨害,清除障碍,但同时判决赵某应补偿赵树某3万元。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委托杨沙律师代理。
法律评析:
杨沙律师接手该案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补偿的依据并不能成立,并提出了以下意见:
1、通行道路是唯一出行道路(有证据)
2、通行道路的产权归属未定(有证据)
3、房屋互换协议未列明互换宅基地的具体面积及四至,不能证明出行通道权属。
通过庭审证据交换及上述的陈述意见,二审法院认可了杨沙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撤销赵某应付的3万元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