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保定人王某2013年向保定某地产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11月。将该房作为婚房的王某一直期待该公司的按期交房,然而至2015年7月,该地产公司开发楼盘才竣工并办理交房手续。在办理交房时王某还发现该房屋还存在其他未完工程。双方发生纠纷,因此,王某委托杨沙律师代理本案。
【案件评析】
本案中开发商提供的售楼合同并未约定延期交付的违约金。但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因此,依此可以主张开发商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审理结果】
受理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注:上述案例为杨沙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欢迎交流分享,杜绝抄袭和照搬硬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