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知名律师杨沙成功代理抵押担保无效案
【案情简介】
王某做生意向某银行申请借款100万。因为银行借款需提供担保,经过向其岳父商
量,其岳父同意用夫妻共有的3层小楼一栋为王某做担保。此举遭到岳母王某反对。
岳父与王某偷偷的伪造了王某的授权委托书,办理了抵押担保手续。后该借款未按
期偿还,银行起诉主张抵押房产。王某委托杨沙律师代理。
【法庭审理】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经过申请笔迹鉴定,委托书上签名并非王某本人签名,银行未要求本人到场,应承担审查不严责任。
王某主张未经过其同意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行为无效,理由成立,担保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本案是一起因共有财产抵押而引起的抵押合同纠纷。关于共有财产抵押的效力问题,我国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本内容由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杨沙律师提供,仅供参考。具体个案有独特之处,建议就个案详细咨询,制定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