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均为某某代替)
张某和杨某是典型的90后农村小夫妻,2014年6月5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然而,这对小夫妻的幸福生活并没有持续多久。由于年龄较小,二人在家是比较娇贵,不太能相互体谅,婚后不久两人就开始为琐事争吵,互不相让。在2015年1月1日的一次争吵中,妻子杨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要回双方结婚时女方亲属所给的30万元礼金。张某找到杨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并提到结婚当天确实收到女方亲属礼金30万元之事,女方也收到了男方亲属给予的礼金6万元(男方亲属较少),同时婚前男方支付彩礼16万。
案件评析:
1、关于礼金:在保定市的某些县,的确会产生如该案中的一方亲属给予另一方拜天地时所出的礼金。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如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二人拜天地时所收到的各方亲属所给的礼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要求平均分割。
2、关于彩礼 同时,由于张某和杨某结婚还不到一年便诉讼离婚,如果有明确的证据,张某也是可以退还部分彩礼的。
最终,本案双方所查实的礼金按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并予以分割,婚前支付的彩礼除共同生活花销的部分,剩余部分退还杨某,在应退还女方的部分中予以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