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沙律师

  • 执业资质:1130620**********

  • 执业机构: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保定律师杨沙成功办理离婚礼金纠纷一案

发布者:杨沙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680人看过

  案情介绍:(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均为某某代替)
     张某和杨某是典型的90后农村小夫妻,2014年6月5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然而,这对小夫妻的幸福生活并没有持续多久。由于年龄较小,二人在家是比较娇贵,不太能相互体谅,婚后不久两人就开始为琐事争吵,互不相让。在2015年1月1日的一次争吵中,妻子杨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要回双方结婚时女方亲属所给的30万元礼金。张某找到杨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并提到结婚当天确实收到女方亲属礼金30万元之事,女方也收到了男方亲属给予的礼金6万元(男方亲属较少),同时婚前男方支付彩礼16万。

     案件评析:

     1、关于礼金:在保定市的某些县,的确会产生如该案中的一方亲属给予另一方拜天地时所出的礼金。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如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二人拜天地时所收到的各方亲属所给的礼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要求平均分割。

     2、关于彩礼  同时,由于张某和杨某结婚还不到一年便诉讼离婚,如果有明确的证据,张某也是可以退还部分彩礼的。
    最终,本案双方所查实的礼金按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并予以分割,婚前支付的彩礼除共同生活花销的部分,剩余部分退还杨某,在应退还女方的部分中予以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