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0606民初4899号
原告:袁1,男,1977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代理人杨沙沙,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保定市****。
原告诉请法院: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儿袁2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3、诉讼费用由被合负担
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袁1与李X为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放道用筒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庭前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1提出离婚,被告李X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儿袁2(2012年8月22日出生)监护人为原告袁1,先由被告李X代为抚养女儿袁2至10周岁,自2019年12月起,原告袁1每月10日前支付孩子生活费2000元至10周岁止,10周岁以后女儿袁2由原告袁1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袁1自行负担
三、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情况下,原、被告均有权随时探望孩子
四、原、被告之间别无其他纠纷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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